地面濕滑致人摔倒 代購超市按責賠償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12-08 瀏覽次數:434
公共場所作為開放性區域,管理人應對公共場所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認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代購超市承擔70%的責任,未謹慎通行的黃某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黃某某訴稱,2015年10月15日,黃某某在一處代購超市購買食品準備離開時,因地面濕滑在靠近超市門口處摔倒受傷。隨后,黃某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后經鑒定機構鑒定黃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黃某某認為,代購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其受傷,遂起訴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代購超市辯稱,黃某某拿到商品急匆匆出門,系走出超市在門口處自己摔倒受傷,摔倒地點不屬于被告的管理區域,被告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黃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承擔法律后果。
法院審理認為,代購超市作為公共場所,屬公共區域,應當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黃某某摔倒地點系超市的出入口,屬于超市的管理范圍。原告陳述系因地面濕滑造成其摔倒受傷;公安的出警記錄也載明當時因超市出口處地面潮濕,原告摔倒受傷;代購超市不能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事發當時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黃某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黃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基于一般生活常識,應當對通行路面觀察,對自身通行安全負有謹慎注意義務,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對摔倒亦應負一定責任。遂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判決由代購超市承擔70%的責任,黃某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