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下午,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偷盜電纜的案件,這次的庭審由該院和鎮江廣播電視臺二套合作,將整個案件審理情況真實有效地現場直播給廣大電視觀眾,《一起鎮江》App同步網絡直播。

  下午兩點整,趙某、仝某、錢某、朱某四名被告人在法警的看押下進入被告席。潤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中、下旬,四被告人在潤州區金山湖塔路,采取撬井蓋、砸水泥、剪電纜線的方式,實施盜竊四次,竊得正在使用中的路燈電纜線7段,共計224米,價值人民幣10653元,其中被告人趙某、仝某、錢某參與了全部4次,朱某參與了2次。

  公訴機關認為,四名被告人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重要后果,其行為觸犯了破壞電力設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四個人的刑事責任。四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盜竊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四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中,審判長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對四名被告人逐個進行發問。四名被告人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服。“偷盜之前電纜已經壞了,沒有在使用中。”四名被告人辯稱自己不懂法,也不知道什么是公共安全,不應該指控自己犯破壞電力設備罪,應該是盜竊罪。

  “兩個人剪,兩個人望風,一般是錢某和朱某一起望風,我和仝某剪,四個人一起拖。拖出來之后,剝皮賣了。因為沒有工作,沒錢用,所以去偷電纜線。”主犯趙某在法庭上陳述偷盜過程,承認偷電纜線是他提議的,使用的工具是老虎鉗。

  四名被告人在庭審中始終認為,因為電纜線路已經破壞,路燈是不亮的,故他們只構成普通的盜竊罪。

  在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圍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展開激烈的辯論。第四條規定:本解釋所稱電力設備,是指處于運行、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

  經過合議庭庭后合議,審判長當庭宣判:被告人趙某、仝某、錢某、朱某采取破壞手段盜竊使用中的路燈電纜,數額較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同時構成盜竊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依法應以刑法處罰較重的破壞電力設備罪予以懲處。故對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各被告人的行為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辯解、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某、仝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錢某、朱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最終依照法律規定,對四名被告人判處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對所得的贓款繼續進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