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旅游無法返回 債務人主動履行義務
作者:王雷 發布時間:2016-12-06 瀏覽次數:433
“王法官,我是你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張某,能否請你幫個忙,把我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給撤下來”,2016年10月9日,正在外地執行案件返回途中的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王法官接到一個案件被執行人打來的電話,王法官意識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措施產生威懾力了。
被執行人張某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事情的起因是張某作為建筑業老板,在施工過程中從王某處賒購建材,在工程完工后一直沒有將材料款付清,王某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于2015年7月將張某告上法庭,案件經過審理,法院判決張某應給付王某材料款9萬余元。案件生效后,張某仍拒絕履行法律義務,王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張某下達履行債務通知書,并對張某名下財產采取查詢措施,但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但是王法官根據張某是建筑業老板,經常到外地談工程的情況,及時將張某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目的是對張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限制乘坐高端交通工具等,促使其能積極履行法律義務。果不其然,該限制措施自2016年8月采取后,已經展示了其“威力”。
王法官在電話中要求張某立即通知其家中的親友,立即到法院履行法律義務。2016年10月10日,張某親屬趕到法院代張某交了執行款及執行費。王法官在案件執結后從最高人民法院實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撤下來,張某方才從香港購票登機返回江蘇。
法官提醒,當前人民法院的執行力度進一步加大,各種懲戒措施逐步開始實施。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貸款、交通出行、創業投資、出任高管等眾多領域有很大的限制措施,并且只要沒有履行法律義務,這種限制是伴隨一生的,隨著我國信用體制建設的逐漸完善,以后還會有更加嚴厲的限制措施出臺,可以說,“老賴”將會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