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違規駕駛電動車的危害大 安全出行需重視
作者:周春曉 發布時間:2016-12-06 瀏覽次數:447
近年,電動車因其速度較快、方便省力、經濟環保等特點,在我國已成為高度普及的代步交通工具,但同時,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數量也急劇增加,其中不乏未成年駕駛人的面孔。昆山市人民法院少年庭通過梳理已審結案件,選取三個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呼吁未成年人及其父母重視違規駕駛電動車的危害性。
未滿法定年齡騎車上路致交通事故案
某日周末下午六時許,小東(化名,15周歲)從補習班下課后,騎著父母的電動車回家。因當時恰好在下雨,路面比較濕滑,加之天色已黑,無法很好的觀察路面情況,小東在騎車經過某街道時,不慎與正在街道上行駛的由王某駕駛的小汽車撞在一起。小東被撞到在地,并造成右邊小腿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后小東將王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自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
法官經審理后認為,依照相關法規,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須滿16周歲,但事故發生時,小東未滿法定年齡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其自身亦存在過錯,應負一定責任,故法院最終判令由被告王某承擔本次事故80%的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承保范圍內先予賠償,小東自負20%的責任。
母親騎電動車違規搭載子女且逆向行駛致交通事故案
某日下午,劉女士騎電動車搭載兒子小強(化名,13周歲)在馬路上行駛,通過事發路口時,劉女士騎車由東向西逆行行駛并在路口轉彎,與駕駛貨車由南向北行駛的趙某發生碰撞。小強從電動車上摔下來,頭部著地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并實施開顱手術治療。經診斷,此次事故造成小強顱腦損傷,治愈后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趕往現場處理,因事發路段無監控設備,故交警大隊無法查明事發時的交通信號燈情況,也無法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認定。經查,事發時,趙某為某公司員工,駕駛車輛系履行職務行為,且事故車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后小強將趙某、趙某工作的公司及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小強的全部損失。
法官經審理后認為,本次事故經交警大隊調查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因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事故發生時,原告的母親劉女士騎車逆向行駛,且載有原告,依照相關規章條例,電動車限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事發時原告已滿12周歲,故原告母親存在過錯,故法院最終判令趙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母親承擔20%責任,趙某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超出部分由趙某工作的公司承擔。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載人飆車撞傷他人案
某日下午,姜某(成年人)駕駛電動車在馬路上行駛時,被同方向行駛的電動車從后面撞倒,姜某倒地并致肋骨斷裂。經查明,撞人的電動車駕駛人為一名未成年人小磊(17周歲),事發時他載著母親在馬路上飛速行駛,快接近姜某時,小磊為避讓一輛自行車,但又因車速過快來不及剎車,故將姜某撞到,引發本次事故。后姜某起訴小磊及其父母,要求賠償姜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法院受理后,小磊父母主動聯系承辦法官表示愿意積極賠償,故在法官的調解下,原被告最終達成賠償協議。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另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電動車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但現實中,不少未成年人家長不知道上述法律規定,不僅自身存在違規載人、駕駛的情形,甚至支持、鼓勵未成年子女騎車上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生理、心理均未發育成熟,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差,不適合騎電動車,加之不少未成年人交通意識薄弱,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違規載人、駛入機動車道等行為時有發生,稍有大意,就可能引發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廣大未成年人父母,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路上騎電動車上路是一種違法行為,雖難以強制管理,但如引發交通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未成年人父母應當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的危害性,禁止未滿法定年齡的子女駕駛電動車,并以身作則,嚴守電動車的法律規定及交通規則,為子女樹好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