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高速公路建設已經進入黃金發展時期,伴隨著道路里程的不斷發展和延伸,高速公路已經成為社會客貨運輸和老百姓出行的主干通道,但是當高速公路給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散發著可怕的血腥之禍。

  2016年,姑蘇法院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751件,其中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件110件,占比14.65%。此類案件多為三輛或以上車輛追尾,涉及訴訟主體眾多,矛盾較為尖銳,同時因高速公路對機動車的行駛車速要求較快,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對人員和財產的損害程度將成倍增加。因此,只要手握方向盤,就不能有絲毫麻痹大意。

  開車不系安全帶 致死率高

  案例一:林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京滬高速公路1186公里+700米處附近,車輛失控,車頭碰撞中央隔離護欄,車內乘員吳某摔出車外,至京滬高速公路(上海方向)對方向車道被他人車輛碾壓,吳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林某駕駛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操作不當。對方車道司機駕車的行為與事故發生致吳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故法院認為由被告林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掛靠人某汽車服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起事故中,雖然有司機的駕駛不當和車輛性能的原因,但導致車內人員死亡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乘客未系安全帶。

  法官提醒:高速公路上,由于駕乘人員對安全帶重視度不足,特別是大客車乘客和轎車后排乘客,才導致悲劇不斷重演。據統計,在所有可能致命的事故中,安全帶的使用可使車內人員生還的概率提高60%,發生正面撞車時,系了安全帶可使死亡率減少57%;側面撞車時死亡率可減少44%;翻車時死亡率可減少80%。不系安全帶的致命概率比系了安全帶的要高出整整十倍。法官提醒,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安全帶是駕乘人員的最大保障,也是防止人身傷害的最后一道屏障,安全帶就是生命帶!

  行車道內臨時停車 害人害己

  案例二:徐某駕駛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常臺高速公路蘇杭線-1KM處,在后方第二行車道臨近時由第一行車道變更至第二行車道后停車看旁邊路牌,后方在第二行車道同方向行駛掛車的荊某發現情況向左側避讓中,車頭撞上某轎車左后部向左側側翻并又撞上路邊廣告牌,事故造成荊某及掛車乘客劉某受傷,二車及高速公路路產不同程度受損,荊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荊某、劉某不負事故責任。庭審中,徐某對自己過失的行為表示歉疚,但因此造成的嚴重后果卻難以彌補。

  法官提醒:因高速公路屬于機動車全封閉行駛路段,機動車的行駛車速通常較快,假使車輛以110公里時速行駛,每秒鐘行駛的距離就有30來米,如果對行車路線不熟悉,極易錯過高速出口。因此,出行前應當做好線路規劃,如遇不可避免因素需要臨時停車的,應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右側路肩上,打開“雙閃”并在車尾150米處放好警示標志。如果發現錯過出口,則應沿道路繼續行駛,到下一個出口再下高速,切不可在行車道上停車、倒車。

  突發情況急剎車 務必謹慎

  案例三: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常臺高速公路杭蘇線16Km+550m處,在第二行車道因遇前方突發“團霧”而剎車,致后方依次為馬某駕駛的大客車、顧某駕駛的小轎車、李某駕駛的中型貨車發生四車連環相撞,事故造成顧某受傷,車輛受損,顧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發后交警部門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因三方各執一詞,且再無其他證據證明事發時各方所駕車輛的行駛狀態、撞擊形態、顧某受傷致死的原因、各方違法行為及事故的全部事實,故無法確定事故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案件審理中,法院就現有事實并結合主客觀因素,確定吳某、馬某、李某分別承擔25%的賠償責任,另25%的損失由原告顧某子女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秋末冬初大霧天氣多發多變,當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遭遇惡劣天氣時,駕駛人或因缺乏駕駛經驗,或因盲目自信,不及時降低行車速度或緊急剎車,都容易導致事故多發。案件中的“團霧”具有極高的危險性、突發性和隱藏性,發生時高速公路上能見度極差,會妨礙駕駛員的安全駕駛,極易造成車輛連環相撞。當駕駛人觀察到前方有“團霧”發生時,應立即減速至適當車速,如距離和車速都能滿足變道條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啟信號燈駛入最右側車道,或就近駛入服務區、駛離高速公路,切勿緊急剎車,以免發生后車追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