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冒充部隊工作人員進行電信詐騙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方某甲等5名河南駐馬店籍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至兩年二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至3萬元不等。

  2015年前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伙同方四某(另案處理)共同商議冒充部隊工作人員打電話實施詐騙。期間,安排方華某(另案處理)到江蘇省宿遷市購買手機卡一批供詐騙使用。2015年6月10日至11月,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三人分別冒充武警、消防支隊工作人員、帳篷生產、經銷單位人員,打電話聯系被害人,以購買加油機、變壓器、做工程等名義聯系業務,后謊稱急需采購帳篷、防潮墊等物品,向被害人提供相關單位人員手機號碼,讓被害人聯系購買帳篷、防潮墊等事宜,待被害人受騙匯款后,又聯系通知被告人張某某取款,張某某帶領被告人翟某某從銀行取款后,扣除提成,余款提交給被告人方某甲,共騙得人民幣30.9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張某某、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張某某、翟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五名被告人案發后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張某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翟某某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后,五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官提醒: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受到了法律應有的處罰,同時也給廣大群眾敲響了警鐘,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既要恪守本分,不做違法亂紀的事,也要保持一顆謹慎的態度,切忌貪圖小便宜,以免掉入詐騙的陷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