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車過程中出事故 駕校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11-30 瀏覽次數:477
學員使用駕校車輛練車時,與一輛轎車相撞,該事故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學員在學車過程中駕駛教練車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何某各項損失合計9560元,被告駕校賠償2300元,駁回對王某的訴訟請求。
2015年7月,王某在大學暑假期間回家,報名學習汽車駕駛資格考試,并與駕校簽訂了服務合同。2015年7月20日,王某在教練劉某的陪同下在道路上進行駕駛訓練,當王某駕駛的教練車行駛至金一路與省道交叉口時,王某未打左轉向燈欲左轉彎,與對面何某駕駛的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王某與何某均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何某被送入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右臂軟組織挫裂傷,腦震蕩。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不承擔事故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何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駕校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經查明該教練車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交強險。駕校作為肇事車所有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受到損害,應該予以賠償。王某作為學員,與駕校簽訂了服務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在培訓駕駛過程中非因學員故意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的,駕校應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駕校應在超出交強險范圍外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