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傷的陳井勝在協調處理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卻拒不理賠,僅因為他的醫院就診登記信息變為了“陳錦勝”,一字之差,心里受不了再次打擊的他,一紙將保險公司連帶告上法庭。近日,他拿著阜寧縣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領到保險公司履行賠償款人民幣78965元。

  2014年12月的一天,陳井勝駕駛摩托車由阜寧縣古河鎮前往益林鎮途中,與陳浩駕駛的重型普通半掛車發生碰撞,致陳井勝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當日陳井勝被送至阜寧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側顳頂部急性硬膜下血腫,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開放性)。并進行左脛腓骨遠端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共花去醫療費71590.92元。事發后,陳浩墊付醫療費25000元。后經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已構成十級傷殘。

  庭審中,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中當天入院的門診病歷和五張醫療費票據所使用的名字均為“陳錦勝'',與陳井勝名字不一致,保險公司不認可,加之陳井勝還會產生二次手術費用,調解工作一度僵持不下。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提出的與陳井勝姓名中同音不同字的醫療費發票不予認可請求不予采信。由于當天醫院使用陳井勝姓名中的”錦''與“井''字為同音字,事發時幫助陳井勝救治的其家人不可能將陳井勝的身份證隨身攜帶;陳井勝因車禍傷情較重,本人已不可能去掛號,家人急于對其救治,亦未能細究醫生對姓名中三個字的書寫,加之有些家庭成員或親屬也不一定準確地知道陳井勝在身份證上使用的是哪一個字,故從人道主義出發對此類醫療費發票本院予以認可,對該公司為此提出的辯解理由亦不予采信。對于陳井勝主張的二次手術費雖未實際發生,但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法院在該案中一并處理。由于陳浩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贈商業三者險,陳浩應承擔的部分由其承保商業險公司承擔。

  近日,陳井勝終于從法院拿到了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陳井勝78965元,同時也返還給陳浩墊付的醫療費240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