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海安縣大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盧某駕駛行駛證已過期的車輛發生車禍,保險公司以車輛逾期未年檢屬于免責情形為由,拒絕賠付三責險理賠款。2016年11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可在三責險范圍內拒賠。

  2016年6月2日,大達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某駕駛公司的小型轎車與錢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李某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交警部門認定,盧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同年6月17日,大達公司的車輛修理完畢并通過年檢,檢測機構出具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同年6月19日,案涉事故經交警部門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大達公司賠償錢某車輛損失10157.50元,賠償李某醫療費、修理費等3314.22元,合計13471.72元。

  事后,大達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逾期未年檢為由拒絕賠付商業三責險保險金。多次索賠無果后,大達公司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海安縣人民法院。

  法院一審另查明,案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項下全部條款字體采用了加粗加黑。其中第六條載明,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十)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法院審理認為,大達公司在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處蓋章確認,其蓋章行為應認定保險公司已就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雖然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十多天后經維修通過了年檢,但這并不能證明車輛在事故發生時不存在安全隱患。因此,保險公司抗辯要求根據免責條款在三責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的意見,應予采納。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大達公司保險金5139.22元,同時駁回了大達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大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并向南通中院提交了案涉車輛的維修清單,以證明維修人員并未對影響車輛安全行駛的部位進行過維修。

  南通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被保險人應證明車輛在事發前不存在安全隱患

  法官說法:該案一審承辦法官景慧說,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前是否存在安全技術隱患,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其已對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字體進行加黑加粗,且大達公司還在投保單尾部投保人聲明欄對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進行確認并蓋章。因此,案涉免責條款對大達公司具有約束力。

  景慧說,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于案涉車輛逾期未年檢這一事實并無異議。雖然大達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載明案涉車輛經檢驗合格,但該報告系于案涉車輛發生事故且維修完畢后出具,僅能證明案涉車輛經維修后檢驗合格。而且,安全技術檢驗是否合格應系對車輛整體狀態的判斷,僅根據維修清單上所列明的維修項目,尚不能判斷這些維修項目對于車輛整體安全行駛有無影響。故在大達公司無充分證據證明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前不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下,其車輛未按規定通過年檢,保險公司依約不承擔三責險的理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