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因借款人未能在約定日期內還清借款,結果擔保人承擔了100萬元的連帶清償責任。

  2015年4月,昆山某甲公司為張某、許某、李某、王某簽訂了《貸款擔保合同》,約定該甲公司為張某向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貸款金額100萬元,借期一年。李某、王某為張某向該甲公司提供了反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張某和許某系夫妻關系。之后,由于張某貸款出現逾期,導致該甲公司為張某向銀行代償。后甲公司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張某支付甲公司代償本息并支付逾期違約金,許某、李某、王某對張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與張某、許某、李某、王某簽訂的《貸款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所約定的權利義務清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應受法律保護。甲公司作為保證人依法向張某追償該款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張某、許某系夫妻關系,應依法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李某、王某基于約定,依法應當對張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反擔保連帶保證責任。綜上,依照《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支持了甲公司的訴請。

  法官說法: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同時,我們《擔保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