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用彈弓射傷小伙伴致10級傷殘,就為這調皮的一彈弓,父母要賠償對方25000余元,近日,贛榆法院城頭法庭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6年1月3日下午,12歲男孩小朱和小伙伴小李在自家附近的馬路上玩耍,一不留神,小朱用彈弓射中小李左眼,好心鄰居急忙將小李送往醫院急診,但小李終因左眼玻璃體疝,外傷性虹膜根部離斷等無法恢復正常視力,后經司法鑒定為10級傷殘。小李出院后,雙方家長協商賠償問題未果,遂訴諸法庭。

  贛榆法院城頭法庭經審理認為,侵權行為人因其侵權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小朱在公共場所彈射彈弓,造成原告身體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被告小朱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監護人朱某賠償原告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2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