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發生車禍撞壞車輛,時隔四年起訴對方要求賠償車損,結果敗訴。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2年11月19日晚,小張駕車行駛至某煙酒店門口時,與對向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電動車車主小吳和三位乘員受傷,且車輛損壞。事發后,小張棄車離開現場,于次日下午至交警隊自首。經交警隊調查,小張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吳承擔次要責任,三位乘員不負責任。之后在處理該事故其他賠償事宜中,小張未向小吳主張車損。直至2016年3月30日,小張才訴至法院要求小吳賠償車損6270元。

  庭審中,小吳認為小張起訴距事故發生時已超過二年,超過訴訟時效,其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請求駁回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權利人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喪失勝訴權。小張于2016年3月提起訴訟,距事故發生致小張財產權利遭受侵害已逾二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后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小張向法院起訴要求車損賠償適用上述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內。但是,小張的車損已超過兩年,且小吳作出時效抗辯,因此,法院未支持小張的訴訟請求。有句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由此提醒大家,訴訟時效不容忽視,當權利受到侵害時,要及時主張,以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