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配偶方追究“第三者”侵權責任探究
作者:張海霞 發布時間:2016-11-24 瀏覽次數:2230
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自由”理念得到廣泛發展,婚姻自
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近年來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數量日益增多,其中,婚內出軌是眾多影響婚姻穩定性因素中最主要的一點。
一、相關理論依據及構成要件
第三者在我國并非法律術語,它是對破壞合法婚姻行為人的俗稱,現行婚姻法并未對第三者行為進行相應法律規制,但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筆者認為,重視義務是配偶權的核心。配偶權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與排他性,它是一種對世權,即第三人不得為某種行為,否則,與過錯配偶方共同構成侵權。
第三者是否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筆者將之概括成行為違法、事實損害、因果關系、主觀故意。首先,第三者與過錯配偶方共同過錯行為是對婚姻法一夫一妻法律制度的挑戰,是對忠實義務與配偶關系的侵害,是對合法婚姻的挑戰;其次,第三者通過與過錯配偶方通奸、駢居、重婚等形式侵害了無錯誤配偶方的權益,包括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第三者的行為在給無過錯配偶方精神帶來痛苦的同時,也是對合法婚姻共同財產的侵害,它極有可能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最后,無過錯方產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是基于第三者與有過錯配偶方的共同侵權行為,同時,第三者對于這種損害主觀上是故意的,這里不僅是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即促成或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這幾點缺一不可,否則不能認為第三者構成侵權。
二、國外及港臺地區的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有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也明確可要求少分或不分給過錯配偶方夫妻共同財產,但對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沒有規定如何進行救濟(即向第三者主張)。但國外很多國家明確在民法典中進行了規定,我國香港、臺灣地區也有類似立法。《法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得以歸咎于對方的事件,且此事件已構成違反或一再違反婚姻的責任與義務,除得請求離婚別居外,對他方及與之相奸之第三人,并得請求損害賠償。《日本民法典》也有相似規定。
三、關于“第三者”侵權幾點想法
筆者認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雖未對第三人侵權規定救濟方法,但從有效維護無過錯配偶方權益角度來看,應當給予無過錯方救濟途徑。筆者建議,雖然家事法律法規中未有明確規定,但第三者侵犯配偶權,其本質是一種侵權行為,可以通過《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主張。例如《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返還財產,賠禮道歉等八種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第三者與有過錯配偶方共同侵權,可導致合法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也會帶來無過錯配偶方社會評價的降低,無過錯配偶方可根據自身情況,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對無過錯配偶方的精神可能造成損害,具體表現為精神壓力、精神痛苦等,筆者認為,無過錯配偶方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2條向第三者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