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商店購買的西瓜不熟要求退換被拒,為何演變成一場網絡名譽權糾紛?近日,宜興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件,判決侵權人在網絡指定頁面向被侵權人公開道歉。

  網絡罵戰(zhàn)只為一個西瓜

  2016年5月,宜興市民蔣某在其居住小區(qū)內的某副食商行買了一只西瓜。因為剖開后發(fā)現西瓜不熟,蔣某便來到店里要求退換,但遭到了店主祝某拒絕,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當天,蔣某就在百度“宜興吧”上發(fā)帖描述了自己在副食商行買了不熟的西瓜老板卻不肯退的事,并進一步發(fā)文說這家副食商行還經常賣假煙、賣次品。帖子發(fā)出后引發(fā)了很多網友的關注,還有人跟帖對副食商行進行評論。

  幾天后,副食行店主祝某也看到了蔣某的帖子,他當即向派出所報警,要求發(fā)帖人在“宜興吧”里澄清事實、賠禮道歉。經過派出所民警的調解,祝某與蔣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蔣某在原本發(fā)布的帖子下跟帖澄清事實,蔣某不再跟帖并于三天后刪帖。隨后,祝某用蔣某的手機現場編輯了帖子:“今天經公安機關調解,店主承認賣生西瓜態(tài)度強硬不退是事實,但是賣假煙假貨沒事實證據。敬請超市店主諒解。”這段內容由蔣某在“宜興吧”發(fā)貼。

  事情本該就此結束,不想卻有了進一步發(fā)展。就在調解后的第二天,店主祝某在道歉的帖子后面跟帖,以“小姑娘”、“記住教訓”、“話不能亂說”等字句回復教育蔣某,蔣某隨即回帖反擊,雙方又一次展開唇槍舌劍,還引發(fā)了其他網友圍觀跟帖。最終,祝某被在該網吧有禁言權限的蔣某禁言。祝某再次報警,并一紙訴狀將蔣某告上法院,稱其侵犯了副食商行的名譽權,要求蔣某賠償損失5000元。

  網上發(fā)布不實消息構成名譽侵權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利用網絡侵犯他人名譽權糾紛案件。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通過互聯網,在網上登載包括文字、圖片、聲音、動畫等電腦和網絡技術制作,并在網絡中傳播的各種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譽,并使其社會評論降低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本案中,蔣某未經證實,以文字的形式在網上傳播副食商行出售假貨次貨的消息,給副食商行造成了影響,使得大量網民對副食商行進行了差評和攻擊,蔣某的行為和副食商行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蔣某的行為明顯存在主觀過錯,所以蔣某的行為已構成了對副食商行名譽權的侵權。

  在本次訴訟前,祝某和蔣某曾經在公安部門的調解下一度達成調解協(xié)議,法院認為調解協(xié)議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從協(xié)議內容看,副食商行并不需要蔣某進行經濟賠償,且蔣某也在調解后履行了跟帖道歉、澄清事實等義務,反而是祝某在道歉聲明帖后面跟帖對蔣某當眾教育,實屬多余行為,招致更多網友評論與蔣某無關。因此,法院認為蔣某的第二次發(fā)帖未再次侵害副食商行的名譽權,對于祝某要求蔣某作出經濟賠償的訴請不予支持。

  鑒于蔣某此后在網上反駁回擊的內容反映出其并未真正認識到自身錯誤,法院最終判決蔣某在“宜興吧”上再次向副食商行公開道歉,同時駁回副食商行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