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顯失公平 法院可依法撤銷
作者:吳旻昊 趙玲 發布時間:2016-11-21 瀏覽次數:454
日前,宜興法院張渚法庭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因為原被告之前達成的賠償協議顯失公平,法院依法撤銷原協議,根據事故責任確定了相應賠償數額。
大周與小周是一對親兄弟。2013年9月,小周承接了村上一戶人家的舊房改造工程,雇傭哥哥大周進行房屋的拆除工程。沒想到在拆房時發生意外,原本砸透的一面墻體轟然倒塌,大周因為躲避不及時,下半身完全被倒下的墻磚掩埋,造成其腰部腿部重傷,當場送醫院搶救治療。2014年4月,大周就已經發生的醫療費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而判決確定小周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2015年,大周再次入院治療并多次至宜興市人民醫院復診,前后共花費醫療費用6.6萬元。
“錢我早就賠過了,不明白為什么還要告我。”庭審中,小周表示,早在2015年1月20日,他與大周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協議。當時協議載明:大周因本起事故造成后續治療費用及相關損失賠償,由大周在后續治療終結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后判決小周應承擔的款項中小周只承擔大周損失30000元(該30000元損失系小周承擔大周的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鑒定費及案件受理費按法院判決承擔;大周的醫療費由小周按醫療費總額的70%另行承擔)。“當時是簽了這么一個協議,那是因為我太著急醫療費,而且很快就后悔了。”大周發現自己傷情遠遠超出自己的預計,30000元根本無法彌補自身損失。于是,2016年1月,大周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周賠償。經鑒定,大周的傷情已構成六級傷殘。據此,大周要求小周賠償其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合計40多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大周與小周簽訂的賠償協議約定的數額與大周實際損失差距明顯過大,無法滿足大周今后生活需求,顯失公平,應予撤銷。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法院判決小周承擔70%的賠償責任,應支付給大周各項損失費用30余萬元。
法官說法: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在生活中發生糾紛后,如達成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