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母親曾承諾獨立撫養兒子,之后卻因能力有限生活困難,兒子遂起訴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日前,宜興法院和橋法庭對這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作出了判決,法庭認為父親的撫養義務不能因之前的離婚約定而免除,依法判決被告周某支付撫養費3125元,并自2017年起每年支付撫養費9000元直至兒子成年。

  周某與張某在2010年5月結婚,婚后兩人共同育有一子。2015年,兩人開始因為生活瑣事爭吵,最終鬧上法庭要求離婚。在法庭上,妻子張某表示自己會獨立撫養兒子,不需要孩子的父親周某來承擔兒子撫養費。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準許張某與周某離婚,張某自愿不讓周某支付子女撫養費,兒子隨其母親張某共同生活。此后,張某便帶著兒子獨自生活。

  隨著兒子日漸長大,并已到上學的年齡,各種開支越來越多,張某本人也一直沒有找到固定的工作,生活陷入困境。無奈之下張某想到了前夫周某,于是多次和對方說明自己目前的狀況,但周某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脫。兒子遂一紙訴狀將父親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承擔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兒子年滿十八周歲的撫養費每年18000元。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周某表示,之前離婚時張某已經自動表明放棄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的權利,現在他愿意支付兒子撫養費每年5000元,并要求探視兒子。為此,法官多次召集張某和周某就他們兒子的撫養費進行調解,因雙方意見不一未果。最終,在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的基礎上,法院判決周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其兒子撫養費3125元,2017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撫養費9000元,直至其兒子年滿18周歲止,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

  法官說法:本案中,張某在離婚時雖自愿放棄要求前夫周某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