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養殖戶發生車禍有無誤工損失?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6-11-18 瀏覽次數:470
殘疾人王某因車禍受傷,為索賠將肇事者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雙方爭議之處在于王某個體養殖戶的身份,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誤工費?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肇事者劉某及保險公司賠償王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項目共計9萬余元,有效的維護了殘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王某年近70,雖是一名天生脊柱彎曲的殘疾人,但身體健朗,長期從事養殖業。去年7月,王某駕駛著殘疾車沿南山路行駛中,被劉某駕駛的輕型封閉貨車撞倒,該起事故造成王某受傷,車輛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王某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54天,自己墊付醫療費2000余元,尚欠醫院醫療費2萬余元。王某的傷情經鑒定,他因車禍致四根肋骨骨折,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60天。因此,王某將劉某及保險公司訴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0萬余元。
潤州法院受理該案后,考慮到王某系殘疾人,為其開通了“司法助殘”的綠色通道,更主動將該案庭審安排到市殘聯的殘疾人專用法庭,旁聽的除了殘聯工作人員,還有聞名而來的殘疾人群眾。
當天的庭審,肇事者劉某未到庭。保險公司認為,王某的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標準予以計算;王某作為養殖業個體工商戶,交通事故不必然導致其誤工費的產生。
王某向法庭提供了個體養殖場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以證明自己多年來一直持續經營。
法官釋法:2006年7月1日《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方已投保交強險,應根據交強險的相關規定處理,所以本案中的損失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結合肇事雙方的事故責任,應當由被告劉某賠償。由于肇事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故結合商業三責險合同,扣除20%的免賠率。
對于原、被告爭議較大的誤工費,法官庭審后專程至王某個體養殖場了解經營收入情況,結合王某庭審中提供的相關證據,確認王某系從事養殖經營的個體業主,依法按照2014年度江蘇省分細行業畜牧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4988元的標準,支持劉某18078元。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劉某賠償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損失合計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