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心無償搭載同村鄰居的摩托車進城購物,沒預料到,卻在返回的途中發生車禍,受害人的損失有誰來賠償?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了該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判決李某賠償王某的事故損失31140元。

  2015年8月13日早上,原告王某因要到城里購物,在等候公交車的時候,同村的李某駕駛摩托車(機動車)經過公交站臺,看到王某,便邀請無償搭載王某,中午王某辦完事情還請李某吃飯,飯后便欲原路返回,當行至一處交叉路口時,車輛側翻到公路邊,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后被告將原告送往當地衛生院治療,花費醫療費20300元。該事故經金壇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責任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原告找李某商量賠償事宜,李某避而不見。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4215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駕駛員未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而使他人身體受到損害的,過錯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李某在駕車搭乘原告的過程中,因行駛中車輛側翻致原告受傷,李某應當對原告受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原告系無償搭乘,屬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經車輛運行人同意無償搭乘運行人車輛的行為。好意同乘中行為人并無設立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是一種含有情誼因素的行為,僅僅是由于道德上的同情和自愿的驅使才實行的;好意同乘表現形式是無償的。好意同乘可以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后法院認定李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王某承擔20%的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