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無效莫要慌 責任分擔有說法
作者:陸鶯超 張穎 發布時間:2016-11-17 瀏覽次數:481
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人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了?如果保證責任不存在,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如何受到保障?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審理了一起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案件,對解讀擔保合同無效時的責任分擔具有一定意義。
2013年,陳某、顧某、昆山某村委會分別向昆山某銀行出具《無條件不可撤銷保證書》,自愿為昆山某公司在該銀行辦理業務形成的實際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此后,被擔保的昆山某公司在昆山該銀行借款300余萬元,借款合同對借款的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均做了明確約定。借款到期后,該昆山某公司未按約向銀行歸還欠款,銀行遂一紙訴狀將昆山某公司、陳某、顧某、昆山某村委會均告上了法庭。
案件審理過程中,昆山某村委會辯稱,村委會系社會公益性組織,為他人提供擔保之類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本案中無條件不可撤銷保證書的簽署未經村民會議討論,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同時,昆山某銀行未盡擔保主體資格審查義務,存在過錯,綜上,村委會無需承擔保證責任。針對這一辯稱,昆山某銀行認為其作為善意第三人,對村委會是否履行會議程序不得而知,村委會對外使用公章落款,應視作其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免除其擔保責任。
那么,本案中,村委會的擔保效力如何?擔保責任又應當如何認定?
關于村委會的擔保效力問題,法院認為,昆山某銀行雖提交了經村委會蓋章的無條件不可撤銷保證書,但無證據證明該事項已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該擔保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村委會未經村民會議討論就決定提供擔保,存在過錯;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未就村委會提供擔保事宜進行審查,亦存在過錯。綜上,關于村委會的擔保責任問題,法院最終判令村委會在昆山某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并非就沒有責任了,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存在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亦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如果債權人存在過錯,同時擔保人也有過錯的,擔保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擔保合同確認無效后,并不代表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不必太過慌張,擔保人應視具體情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