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價的快遞丟失 如何買單成難題
作者:顧成竹 盧鳳 發布時間:2016-11-16 瀏覽次數:513
“雙十一”過后,快遞配送迎來高峰期,但如果你的快遞不小心丟了的話,誰該為此買單,又如何買單呢?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高某在江陰常年從事羊絨衫的銷售,也多次通過快遞公司向客戶寄送羊絨衫。2014年12月10日,高某照常在某快遞公司江陰某網點辦理快件托運。然而三天過去了,客戶說沒有收到貨,高某趕忙上網查詢訂單,發現該快遞于2014年12月10日19點39分到達快遞公司便沒了下文,貨物至今也下落不明。
后高某找到快遞公司要求全額賠償貨物損失,快遞公司答復,因物品未保價,只能依據郵政法的規定按照三倍郵費的標準賠償,他們收取了高某10元的快遞費,只能賠償30元。而事實上,高某的丟失的快遞中裝有11件羊絨衫,價值7480元。
法庭上,貨物丟失后賠償責任如何確定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郵政法》適用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被告快遞公司不屬于上述“郵政企業”,不適用《郵政法》的賠償規定。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調整。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其中的免責、限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認定該條款無效。同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本案中,快遞公司未盡到及時安全送達快件的合同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其無權援引保價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故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高某的損失。
一審宣判后,快遞公司上訴。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目前正是“雙十一”過后快遞收發的高峰期,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網購貴重物品,最好要求寄件人對快件進行保價,保留快遞單據,詳細填寫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協助履行貨物驗視義務,同時收到貨物先驗收后再簽收,以此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一旦發生快件丟失或者毀損,如何尋求救濟呢?當事人之間能夠協商一致解決當然皆大歡喜,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范依法要求快遞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快遞企業往往會主張適用郵政法的規定按照“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進行賠償。然而,非郵政企業從事的快遞業務并非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不能適用《郵政法》中限額賠償的規定,快遞企業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調整。
根據規定,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快遞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保價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保價的快件,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上述規定限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