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商事糾紛案件,某公司因為違約被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依法將其調整至合理范圍內。

  江陰某材料公司與某機械制造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之后材料公司供應貨物后,機械制造公司并沒有全額支付貨款。材料公司起訴,該機械制造公司的行為構成了違約,除了支付貨款397527.02元以外,還要承擔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以每噸300元/月計算的違約金共427783.2元。被告公司辯稱,對結欠的貨款沒有異議,但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因此不承擔違約金。

  江陰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糾紛的產生是由于被告公司購得貨后,未能按約給付貨款所致,被告公司應當承擔給付責任,并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但是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按貨物噸位數每月加300元/噸,明顯過高,應當依法降低,被告公司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貨款397527.04元,并承擔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倍計算的違約金8047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