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路人被撞受傷,肇事司機棄車逃逸,但該車在發生事故之前被盜,車主已經報案。如今,偷車賊沒找到,實際車主卻被告上法庭,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車主及保險公司賠償16萬余元,可在找到肇事者后向其追償。

  2015年4月15日上午12點11分,在金壇市堯塘鎮湯莊路口處,登記車主為杜某的蘇DXXXX轎車由南向西左轉彎時,將由南向北步行的莊某撞出,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棄車逃逸。莊某受傷后立即去醫院治療,手術后出院,莊某所受之傷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為十級傷殘。2014年4月20日,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蘇DXXXX轎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后,在交管部門協助下,莊某獲知蘇DXXXX轎車實際車主系杜某。在莊某聯系杜某協商事故處理事宜時,杜某認可其系此次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但卻聲稱該車已于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前2天被盜,而且其及時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得知此情形后,莊某不知所措,在幾次協商相關賠償事宜未果后,莊某將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杜某以及該車保險公司訴至我院,要求鄧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莊某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合計20萬余元。

  庭審中,車主杜某辯稱在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前,其車輛已被盜竊,并且其也及時撥打110報警,故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該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對事故事實無提出異議但辯稱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結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涉案肇事車輛在事發時被盜搶事實的存在,被告杜某的辯解意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即便盜竊事實客觀存在,杜某作為實際車主亦應對車輛保管不善導致事故發生承擔責任,杜某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車輛盜竊人追償。最終,法院判決涉案肇事車輛實際車主杜某以及該車的保險公司在強制性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莊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