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交強險過期未續保的機動車借給他人使用,發生事故后,車主和侵權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近日,金壇法院對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借車的實際車主與侵權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汪某家中有兩輛汽車。2014年10月,汪某全家搬至上海生活,因在金壇有生意,牌照又不是上海的,兩輛車都留在金壇。2015年4月9日,汪某將自己所有的小型轎車借給王某使用。同日下午15時,王某駕駛該車沿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水北路段時,與前方右側同向騎電動自行車的劉某發生碰撞,致劉某受傷及兩車受損。后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劉某住院治療及財產損失共計12300元。

  審理中查明,汪某所有的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在2014年12月20日已到期,一直未繼續投保交強險,事發時交強險已過有效期。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護。劉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其合理損失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范圍,在該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劉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由相關責任人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王某系借用該車,是實際侵權人,應承擔賠償義務。實際車主汪某明知該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仍將其出借,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汪某和王某連帶賠償劉某經濟損失1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