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社會消費生活的不斷豐富,因商場、酒店、歌舞廳、銀行等服務營養場所不安全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屢屢見諸于媒體和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今年年初,入住太倉一五星級酒店的小胡就遇到了類似情況。

  當日,小胡與朋友來太辦事入住該五星級酒店,因為平時有游泳健身的習慣,于是相約去該酒店的游泳池進行日常鍛煉。小胡在大池子鍛煉結束準備上岸去另一邊的小池子休息時,踩在一塊沒有鋪設防滑墊的地面不慎摔倒。當時現場沒有酒店工作人員,小胡在朋友的幫助下找到工作人員求救,經過四十分鐘被送至醫院救治。沒想到小胡這一摔特別嚴重,直接導致其右肱骨近端骨折,經手術治療后被鑒定機構評定為九級傷殘。這一起小事故對小胡造成了超出其預計的巨大損失,故其訴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作為一家具有五星級資質的酒店,其應向顧客提供與其五星級資質相當的安全、舒適、高質量的住房和休閑條件。但小胡摔倒的出池口處防滑墊未鋪設到位,且泳池現場沒有工作人員專門管理及時清除溢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該五星級酒店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胡作為成年人未能盡到自我保護和謹慎義務,從而發生意外摔倒事故,應自負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酌定酒店應對小胡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其余責任由小胡自負。

  法官提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作為五星級酒店沒有對其提供休閑場所的安全盡到有效防護,因此承擔了較大的賠償責任,其他相關場所的經營人應引以為戒,加強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創造更好的消費環境。同時,消費者在這類消費場所消費或享受服務時,也應當注意自身及財產的安全,謹防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