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產公司員工卻以員工內部價120萬元買到116平方的房子,在付了48萬元后,拖著72萬元不付款,被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這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2014年1月24日,原告常熟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告陳先生簽訂《內部員工認購協議書》一份,陳先生確認購買原告名下的商品房一套,總房款120萬元分五期支付,協議還對房屋買賣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雙方在合同尾部蓋章簽字,合同尾部乙方簽名處另載明有“張某”(系公司員工)。2014年1月25日,陳先生簽署客戶簽約申報表一份(客戶簽字處無“張某”),向房地產公司申請簽約購買該房屋。協議簽訂后,陳先生支付了首付款48萬元,但是未按協議約定支付第三、四、五期房款共計72萬元。在催討無果后,2016年3月10日,原告將陳先生、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余款72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陳先生認為,雙方簽訂的《內部員工認購協議書》適用范圍不當,其并非公司員工,且與協議上簽字的張某并不相識,該協議書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沒有簽訂正式合同并辦理網簽備案,限制了陳先生的主要權利。所以,該協議書屬于無效合同,房地產公司應承擔無法繼續履行的責任。

  張某稱,2008年進入原告公司工作,2015年離職。根據公司規定 ,其工齡超過五年,可以購買三套享受折扣的商品房,張某把名額都給了同事,當時根據經理朱某的要求在公司的電子辦公信息平臺系統上發出了一份內部員工購房申請。其并不認識本案陳先生,協議書上的張某簽名也不是其所簽,收到本案應訴材料時才知道陳先生以其名義購買了商品房。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內部員工認購協議書》上蓋章、簽名,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書對商品房的基本情況、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條件、交付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均作了明確約定。協議簽訂時,原告就所售房屋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協議簽訂后,陳先生已向原告支付購房款共計48萬元,超過總房款的四成,部分履行了合同義務,協議雙方已實際形成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涉案內部認購協議書,并沒有將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約定為協議生效的條件。雖然陳先生并非是原告公司員工,但雙方簽訂了《內部員工認購協議書》,原告也接收了陳先生的付款,說明認可陳先生具有按照內部員工條件購房的資質,陳先生對其非員工身份明知,仍簽訂協議,表明當時其購房意思表示明確。所以,涉案《內部員工認購協議書》依法成立,真實有效。另,原告承認協議書尾部的張某簽名不是張某本人所簽,陳先生也承認簽訂協議時張某不在場,也不認識張某,已支付的房款48萬元系陳先生所付,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張某系合同當事人,因此,該份認購協議書對張某不具有約束力。陳先生在支付購房款48萬元后,余款72萬元至今未付,存在未按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最終法院判決陳先生支付原告購房余款72萬元,并承擔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說法: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認購協議后,雖未辦理預售及網簽備案,但并不能據此產生認購協議無效的法律后果。由此提醒購房者,買房時一定要仔細審核合同后再簽字付款,簽字付款后再后悔,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