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債未亡 遺產來清償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11-07 瀏覽次數:471
民間常說“欠債還錢”、“父債子還”,這是天經地義的事,那么父親欠下的債去世后,兒子是否應該償還,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小楊在繼承其父親楊某某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袁某的借款20000元。
楊某某與鄒某系夫妻,并育有一子小楊。楊某某與鄒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糾紛,最終導致雙方于2004年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楊某某于2006年10月12日向袁某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在借條的借款人落款處簽名均為楊某某、周某。楊某某于2014年8月1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楊某某償還了袁某15000元,尚欠20000元未歸還。楊某某死亡后,袁某在多次向楊某某的前妻鄒某和兒子小楊追收余款未果的情況下,遂將二人訴訟來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2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從楊某某出具的借條可以看出,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袁某認可楊某某已償還15000元,本院予以認可。本案中,由于原告袁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條上的“周某”與楊某前妻“鄒某”系同一人,也不能證明鄒某系死者楊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法院對原告要求鄒某償還死者楊某某生前所欠自己債務的請求不予支持。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作為死者楊某某的法定繼承人,被告小楊未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其父親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楊某某的借款。故本院判決小楊在其楊某某的遺產繼承范圍內償還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