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輛電瓶車追尾相撞,后車騎車人馬某倒地受傷,等到報警時,前車騎車人丁某已擅自離開事故現場。之后,馬某進醫院花醫療費近2萬元,雙方之間產生賠償糾紛。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丁某賠償原告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9716.05元。現判決已生效。

  2016年6月13日18時許,被告丁某騎電瓶車在常熟某鎮村道行駛至一超市門口處,被原告馬某的電瓶車追尾相撞,原告倒地受傷。常熟交警部門經過調查,認定原告超車不當,但被告在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雙方應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常熟新區醫院救治,診斷為右脛骨外平臺骨折,右脛骨髁間棘骨折及右交叉韌帶止點骨折。之后,原告兩次進醫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9432.09元。為此原告找被告幾經協商無果,于2016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12000元。

  被告丁某覺得很冤,認為她當時在正常行駛,是原告駕車是從后面撞上來的,發生事故后她還幫原告揉了一下腳,認為沒啥問題后才離開現場的,她表示最多只愿賠償3000元。

  常熟法院認為,本起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作出的雙方負該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予以采信。原告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丁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9716.05元。

  【法官說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本案中的前車騎車人丁某,自認為被后面馬某的電瓶車追尾,事故責任與她無關,在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情況下,擅自駕車離開事故現場,并被交警認定為駕車逃逸,最終承擔事故50%的賠償責任。法官在此提醒駕駛員,發生事故一定要等待交警處理方可離開現場,不能意氣用事擅自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