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過組織他人作弊的方式牟取暴利,卻因觸犯刑法被判刑,近日,連云港市海州區法院審結全市首起組織考試作弊案,被告人楊某某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自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實施后,以往只是違紀違規的組織考試作弊行為,被納入刑罰處罰范圍,“作弊入刑”已成為現實。

  2014年3、4月份,楊某某通過他人介紹,聯系了十余名準備參加國家一級建造師考試的人員,欲以無線電傳送的作弊手段幫助上述考生作弊,并收取了好處費22萬余元。后楊某某從互聯網上購買相關作弊設備并將其發給部分考生,又安排他人為部分考生替考。2014年9月20日上午,楊某某將載有無線電設備的商務車停在連云港市花果山大酒店附近,準備從互聯網上搜索考試答案發給考生時被民警查獲。案件審理過程中,楊某某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據楊某某供述,由于江蘇省考生人數較多,而連云港相對于江蘇省整個中心城區距離較遠,因而選擇在連云港作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因楊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交代、有悔改表現,并已將違法所得悉數退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頒布實施,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將受到刑事追究,也是人們常說的“作弊入刑”。不僅如此,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及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考試等作弊方式同樣會觸犯刑法。作為考試大國,隨著考試規模越來越大,競爭也越來越激烈,部分考生意圖通過作弊的方式“脫穎而出”。考試作弊行為已不單單是違紀行為,逐步顯現出社會危害性。教育公平是基礎,沒有公平的教育選拔方式會嚴重破壞社會公平機制的“骨髓”。在此,法官提醒各位考生,切不可投機取巧,為了不勞而獲斷送了自己的前途,踏踏實實學習,坦坦蕩蕩考試,同時法院鄭重警告意圖通過實施作弊行為的犯罪分子,法院將按照刑法規定,嚴厲懲治考試作弊行為,給考生創造公平的考試環境,以維護公平的考試與競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