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前夕,王老太與妹妹結伴來蘇州掃墓,不料卻在酒店的客房里摔傷。王老太以酒店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蘇州一家酒店告上法院。在公共消費場所,顧客跌倒受傷,責任到底要由誰負呢?前陣子,姑蘇法院對此案一審作出了判決。

  來自南京的王老太,今年73歲,與妹妹結伴來蘇州為家人掃墓,當晚入住了蘇州某快捷酒店。王老太在酒店客房里淋浴時,因地面濕滑王老太不慎摔傷,王老太受傷后,由酒店前臺工作人員報蘇州市120急救中心,后被送往蘇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檢查治療。經醫院診斷,原告為左股骨頸骨折。在與旅行社、酒店協商無果后,2014年10月27日,陳大媽以該酒店未盡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酒店訴至姑蘇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91102.26元。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王老太在淋浴時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行走不慎、身體失衡摔倒所致,故王老太應承擔本案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某商務酒店在原告所入住的衛生間淋浴房內未鋪設防滑地磚,未提供防滑拖鞋,其提供的防滑墊面積較小,未有效覆蓋淋浴區域,致原告在淋浴室滑倒摔傷,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各項因素對造成原告損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承辦該案的張曉法官表示,安全保障義務是從事經營活動或社會活動主體應盡的法定義務,往往與餐飲、住宿、娛樂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業相關,與消費者生活息息相關。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有相關明文規定。在酒店摔傷進行索賠的案件中,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張曉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此類案件往往取證難、舉證難,在酒店、飯店發生了摔傷,多數人想到的是趕緊送醫院救治,理賠的事情是后話,而這往往直接導致了證據的滅失。因此如果在酒店、飯店發生摔傷,可以在撥打120的同時撥打110,使得警方可以及時取證作為日后訴訟的證據,此外自己也可以拍照、攝影來固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