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用途不明的收條
作者:仲璐 發布時間:2016-11-02 瀏覽次數:458
不論是做生意還是做人,都應當以誠信為本。但是總有人希望憑借自己的小聰明獲取錢財。家住金湖的江某僅憑一張未注明收款用途的收條起訴要求被告還款,而他的如意算盤在法院一紙判決書中落了空。近日,金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買賣糾紛案件,并經過審理依法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結果。
原告江某訴稱:原告與開玻璃店的被告有多年的業務關系,原告在2014年9月26日向被告預付5000元玻璃款,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注明“今收到江某玻璃款伍仟元整,張某”。雙方口頭約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貨款后第二日供貨,但此后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供貨,因此,被告應當返還貨款,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的交易習慣是被告先供貨,原告過一段時間再結賬,現在原告出示的5000元玻璃款收條,是原告在2014年9月以前購買玻璃的貨款,9月26日我因進貨需要向原告催要貨款,經過結算原告付款5000元,被告出具收條給原告。現在原告所訴不屬實,故要求駁回原告訴請。
在庭審中原告并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輔以證明。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唯一證據“收條”并未載明原告所稱的5000元系預付購買玻璃款的內容,同時也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收款后未能供貨,因此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原告提供的證據不符合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的特性要求。而原告并無其他證據予以相應的證明,因此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收到原告5000元系預付款且后未供貨的事實存在。故一審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