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銀行短信提示系統漏洞實施詐騙
作者:孟良燕 季詩秋 發布時間:2016-11-02 瀏覽次數:437
被告人陳某于2016年4月至5月期間,在如東縣、淮安市等地,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與被害人簽訂協議后,用手機上的南京銀行電子銀行轉賬給被害人銀行賬戶,故意填寫錯誤的轉入行名稱,導致銀行后臺審核不能通過,被害人收到銀行系統發送的短信后,誤認為錢款已經到賬,遂按照協議履行協議。被告人陳某通過上述手段共詐騙作案八起,騙得汽車、手機財物共計人民幣67420元。如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如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且退出全部贓物及贓物折價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2016)蘇0623刑初42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陳某的行為是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犯罪?
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而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那么這兩種犯罪的區別在哪里呢?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不同:
在侵犯客體上,詐騙罪只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是簡單客體;而合同詐騙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這也是為什么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而合同詐騙屬于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采取欺騙的行為,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不限于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而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關鍵: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關鍵在于:詐騙行為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或者說,是否是以合同這種交易的形式為名進行的,只要正確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顯了。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限定為符合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而不能僅以有合同出現就定合同詐騙罪,該“合同”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所謂真正的合同必須要符合合同法第9條規定的合同基本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簽訂的協議只是一個幌子,其并不是利用合同的形式去騙取財物,其是利用了銀行短信提示操作系統的漏洞,讓被害人步入詐騙陷阱。故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
法官提醒:通過網上銀行向個人賬戶匯款時,若勾選短信通知收款人,完成轉賬操作后,銀行會給收款人手機發送一條內容為“xx賬戶已向你賬戶轉款xx元,本信息不作為入賬憑據”的轉賬通知,但這條短信并不代表錢已到賬。如果發起轉賬人的賬戶余額不足或者故意填錯賬戶名、賬號等信息,會導致轉賬失敗。大家在通過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時,應以查詢到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