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法制文明和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改革的深化和社會結構的調整,我國局部地區刑事犯罪率有所上升,特別是農村青壯年外出務工人員增多,導致相當部分留守未成年子女成為失管失控的問題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成為日益突出的社會問題。青年問題不是青年的問題,而是全社會的問題。本文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制度的重大價值,結合其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缺陷,探討如何最大限度的整合現有本土資源,對其缺陷進行有效彌合,從而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體系。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   社區矯正    缺陷彌合   

 

 

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化、社會結構的調整,大量農業人口涌入城市,并在城市中完成其身份的脫變,不可避免的帶來失業人口增加、犯罪率上升、社會治安惡化等社會問題,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率日益上升顯得尤為突出,成為當前和諧社會構建中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受國際未成年人犯罪非刑事化、刑罰輕緩化和非監禁化趨勢的影響,我國政府更是積極嘗試通過社區矯正對未成年人犯罪實施矯治,江蘇省是首批參與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省份,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在試點工作中,我們發現有些地方出現了諸如矯正工作銜接脫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重新犯罪等問題。在此,筆者擬從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現狀、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的理論價值,結合其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探討如何最大限度的整合現有本土資源,對其存在缺陷進行有效彌合,從而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體系。

 

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之現狀

 

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正處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過渡時期,思想處于不穩定狀態,行為控制能力和是非辨別能力相對較差,容易受到外在社會環境不良因素的消極影響,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特別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更呈現低齡化、暴力化、團伙化等特征。通過對近幾年審結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統計分析,我們認為其原因主要有:

 

1、未成年罪犯自身認識不到位。未成年罪犯因身處青春期,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行為控制能力不強,是非辨別能力較差,一些人不以違法犯罪為恥,反以被判刑為資本;法律意識和社會公德淡薄,曲解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原則,雖經司法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違法再犯。

 

2、家庭教育的缺失。相當部分未成年罪犯都存在父母離異或分居、父母一方早亡、父母雙方常年在外打工等現象,這種變異的家庭環境導致未成年人喪失了在正常家庭中應有的關愛、督促與教育。有的父母教育方法簡單粗暴,動輒打罵訓斥;有的父母忙于生計,而對子女疏于管教;有的父母對子女極端溺愛,生活上無微不至,重視智育而忽視德育。

 

3、學校教育功能的異化。在應試教育體系下,教育的功能發生異化和錯位,被定位于通過考分高低為高等院校選撥人才,而忽略對學生完善人格和公民道德的培養。個別學校為追求升學率,搞分流教育法,造成部分學習成績不太理想的學生被迫退學或主動輟學;特別是出于治安考核考慮,在校生一旦因犯罪被處罰,就會被所在學校開除學籍,被推向社會,受社會上不良影響污染,極易走向犯罪道路。

 

4、流于形式的社會保護。在青少年犯罪預防和矯治上,我國強調司法、教育、文化、工商、勞動保障等職能單位各司其職,全員參與綜合治理。在實際工作中,受重管理輕服務、以收費代管理等不利因素的影響,造成暴力網絡游戲、色情音像制品泛濫,使得部分家庭管不到、學校管不了的青少年整日沉溺于網吧、影廳不能自拔。特別是未成年思想法制教育工作,日趨流于形式,程式僵化生硬、內容空洞乏味,矯正效果甚微。

 

二、未成年社區矯正之理論概述

 

(一)社區矯正制度之概述

 

在西方,人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刑事法治問題,更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教育的刑事政策問題,是一個涉及國家前途的社會大事。莫里森在《少年犯罪人》一書中反對對少年人犯罪使用監禁,認為監禁會將一個天真的少年犯罪人變成一個頑固的、習慣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時才能使用監禁,監禁機構和自由社會差別極大,它不可能交給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會中所需要的行為方式,監獄如果要有效地教育犯罪人,就必須使它的條件和外面的自由社會大致相似[1]

 

社區矯正(community correction),又稱社區矯治,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小組和民間組織及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2]。社區矯正的任務包括“在犯人和社區之間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聯系,使罪犯歸入或重歸社會生活中去,恢復家庭關系,獲得職業的教育。就廣泛的意義而言,即在于為犯人在社會正常生活中獲得一席之地提供幫助。這不僅要求必須努力改變每一名罪犯——這一點曾經是復歸模式的惟一目標,而且這需要發動和改造社會及其各類機構。”[3]

 

英國1972年新《刑事司法法》(Criminal Act 1972 )創設了社區服務令制度(Criminal Justice Act 1972),以“社區服務”來代替封閉的監禁刑。由于收到效果良好,已為我國香港地區在內的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所仿效。社區矯正制度實質上是以強制性的社區勞動來矯治犯罪人,實現以犯罪人的有效改造。強制的社區服務不僅可以有效地改造犯罪人,使其養成勞動的習慣,克服不勞而獲的惡習,而且可以培養犯罪人服務大眾的公益意識。因此,可以將社區矯正的工作定位為“一個目標、兩個方面”,即“一個目標”就是促使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兩個方面”就是在非監禁狀態下,一方面加強對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矯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另一方面加強對犯罪人的幫助和服務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對應這一工作定位,社區矯正工作的核心應主要放在“矯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避免其重新犯罪”上。

 

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指通常在調解人的幫助下,被害人、罪犯以及社區成員共同積極參與解決犯罪后果和責任的程序[4]。恢復性司法強調對犯罪人所處環境的修復,有利于從根本上預防犯罪。在恢復性程序中,被害人的權利和需要得到有效尊重,使被害人的捉摸能夠得到充分的賠償,避免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而導致的經濟困難,化解被害人的仇恨,達到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同時,恢復性司法使公眾能夠參與到司法活動中并促進司法活動的公開,并大大降低了重新犯罪率。恢復性司法的成功適用往往導致非監禁型的適用,避免了因收監服刑與其他犯罪人的交叉感染,是促使其逐漸遠離犯罪道路的有效手段。

 

從社區矯正的發展史來看,最早的社區矯正是從未成年犯罪,尤其是對未成年犯罪的恢復性司法開始嘗試的。當代第一個恢復性司法案例發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基徹納市(Kitchener),兩名未成年人實施了一系列的破壞性侵犯罪,共侵犯了22個被害人的財產。在當地緩刑機關和宗教組織的共同努力下,兩名罪犯與22名被害人分別進行了會見,通過會見兩名罪犯從被害人的陳述中切實了解到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和不便,與被害人就損害達成了補償。法庭最終裁定對兩名未成年罪犯適用緩刑[5]

 

(二)對未成年罪犯實施社區矯正的積極意義

 

當前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極其復雜的,如問題家庭、應試教育、不良社會風氣和不良社區環境等等,都會嚴重影響著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適用刑罰的終極目的應當是矯正犯罪人的不良心理,糾正其不良行為,消滅犯罪隱患,使其避免重新犯罪。社區矯正作為全新的刑罰執行制度,它既具備應有的矯正效果,又能很好的實現未成年罪犯回歸社會的功能,為探索未成年罪犯的改造與回歸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路徑。因此,社區矯正制度對未成年人罪犯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

 

第一,能夠避免過早貼上“罪犯”標簽,有效保護未成年罪犯。受傳統社會文化影響,我國公眾有著“一朝做賊,終生為賊”的社會觀念,違法犯罪者一旦被貼上“罪犯”的標簽,恥辱的烙印就將會伴隨其一身,甚至會影響社會公眾對其后代人格的評價。因此,如果將未成年罪犯過早的投進監獄,給他們貼上“罪犯”的標簽,勢必會使他們幼小的心靈受到扭曲、挫傷,對社會產生反感與叛逆,從此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而社區矯正對于可塑性強、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青少年而言,正是一種溫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可以減少因這種“標簽化”帶來的負面作用。

 

第二,可以真正做到“分別處理”,避免未成年罪犯受到交叉感染。未成年罪犯大多是初犯,其主觀惡性并不深。實踐證明,監獄等勞教場所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成為未成年人學習犯罪的場所,使得涉世不深的未成年罪犯是“一專進去,多能出來”[6]。因此,從教育、挽救目的出發,對未成年罪犯采用社區矯正,能使未其既受懲罰教育,又能在社會的關懷和幫教下,重塑正確人格。

 

第三,有利于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節約刑罰執行成本。對未成年罪犯開展社區矯正,既有利于集中有限的司法資源對那些只有在監禁條件下才能較好改造的罪犯實施矯治,成為解決監獄人滿為患問題的有效途徑,又可以提高對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資源,減少行刑的成本。

 

第四,可以提高未成年罪犯復歸社會的能力。社區矯正以罪犯的復歸社會為終極目標。將符合矯正條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區,不使其與社會隔離,通過所在社區督促其悔過自新,其家庭鏈條仍然維系,有利于塑造未成年罪犯的“公民人格”。同時,社區矯正可以避免監禁矯正所帶來的負面效應,防止“監獄化”人格的出現[7]。而在社區矯正的罪犯不會受到監獄環境的感染,健全的家庭生活,穩定的就業,正常的休閑活動,加上適度的社會監督,可以較好地矯正罪犯的反社會人格,從而使罪犯順利地融入社會。

 

 第五,符合刑罰謙抑性和刑罰人道化的要求。刑罰謙抑性是實現刑罰輕緩化的重要內容,要求司法者應該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達到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刑法須作為具有法益保護最后性質的補充性性質[8]。實踐證明長期使用重刑,會使重刑對人們心理的威懾力大大減弱,削弱重刑對犯罪的抑制效果。而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社區矯正,能夠較好適應刑罰的謙抑性和人道化的要求。

 

(二)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

 

20世紀50年代中期起,我國相繼建立了各類少年矯正制度,其中有政府管理的少年管教所、工讀學校,也有屬于社區性的、群眾性的幫教制度,這應該是我國社區矯正的雛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710日頒布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兩院兩部通知”), 對社區矯正制度的概念、意義、任務、思路和工作方法等都作了規定,并確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和山東6省市為首批社區矯正工作試點省市。該通知明確提出將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為社區矯正的重點對象,表明我國順應世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事化、輕緩化和非監禁化的發展趨勢,使得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司法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

 

200459日,司法部印發《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暫行辦法》,為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提供了規范指導。2003124日,我省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并在南京、蘇州、連云港的24個街道(鎮)全面啟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5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擴大社區矯正試點范圍工作的通知》,在原有通知的基礎上將社區矯正的試點范圍擴大至全國18個省市,并且針對實踐中試點出現的新問題作了相應的規范。

 

三、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實際運行效果之分析

 

(一)運行數據之統計分析

 

為了解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制度實際運行之成效,筆者以所在法院為樣本作統計調查。據統計,2007年,我院判處未成年罪犯113人,納入社區矯正70人,約占總人數的61.95%,因嚴重違法、再犯罪被收監執行12人,違法再犯罪率約為17.14%,較上年同期7人增長71.43%,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違法再犯罪率居高不下,應當引起相關部門足夠重視。而且,當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違法再犯具有如下三個特點:一是時間間隔較短,在緩刑期內違法再犯現象明顯,初次犯罪與違法再犯罪間隔3年以下的占總數的62.5%;二是從犯罪類型來看,主要集中在盜竊、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暴力犯罪或侵財犯罪;三是從犯罪現象來看,以多人結伙或團伙犯罪居多,且犯罪動機復雜,作案手段多樣;四是從分布人群來看,以城鎮無業社會青少年居多,約占72.45%,且相當部分是父母離異或者父母下崗失業疲于生計而監管教育不力,另外絕大多數矯正對象是初中輟學業或初中畢后流浪社會,整體文化層次較低。以上數據表明,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的實際效果與其理論價值間存在較大的差距。

 

(二)運行障礙原因之分析

 

 在社區矯正試點過程中,也存在著如下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

 

1、沒有明確法律依據,權責難以明確。目前,社區矯正主要是以20037月的“兩院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為依據,但該通知的規定過于原則,各部門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不便于基層實務單位在實踐中操作。比如規定,矯正機構對矯正對象可以實行異地委托管理,但因有些地區尚未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其“五類”對象的管理仍然是公安部門。但實際情況是,公安機關警力嚴重不足,難以安排專門的警力來負責對非監禁刑人員的跟蹤管理,使社區矯正委托管理形同虛設。

 

2、基層組織力量薄弱,難以承載社區矯正的重任。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的加劇,我國傳統的以戶籍為紐帶的社會管理模式遇到極大挑戰,城鎮街道居委會、農村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建設遇到較大困難,一定程度存在人員結構老化、組織瘓散無力、群眾工作難以開展的傾向,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難以開展有效的恢復矯治和社會干預,致使社區矯正目的落空。

 

3、基層司法所職能繁雜,社區矯正力量相對薄弱。當前,基層司法所承擔著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安置幫教、指導法律服務所從業和社區矯正等諸多職能,工作面廣量大,人員緊缺矛盾突出。雖然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試點后,各地都加強基層司法所的人員配置,但絕大部分工作人員沒有刑罰執行經驗,也沒有從事過監管、教育工作,其業務素質不能很好適應社區矯正工作發展的需要。社區服務工作開展的不多,社區矯正工作主要還停留在登記造冊、發放法制宣傳材料上,實際效果也不是太理想。

 

4、“審前調查意見”質量不高,缺乏約束規范。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的適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犯預測水平的制約。為提高再犯預測結果的準確性,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一般都會委托未成年罪犯所在社區矯正機構對其進行審前調查,由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通過走訪調查未成年罪犯成長經歷、家庭狀況、日常表現、社區評價、幫教條件及再犯可能性等進行調查評價,并提出對其是否適合社區矯正的意見,為法院量刑時提供參考。但實踐中,部分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審前調查意見”質量不高,不能反映真實情況,絕大部分是建議法院適用緩刑,致使部分不具備條件的未成年罪犯納入社區矯正,在考驗期間違法再犯的情形時有發生。

 

5、矯正機關沒有強制權,脫管漏管現象不容小視。根據現有規定,社區矯正的工作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實施監管時,對監管對象的脫管、漏管缺乏強有力的制約督促措施,對不服從監管的罪犯,建議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缺少法律依據,只能將極少數有嚴重違法犯罪情節的罪犯,轉由公安機關提請撤銷緩刑。2007年,我們就曾遇到一名在宣判后經多次通知長期不到矯正機構報到、不服從管理的未成年矯正對象,矯正機關幾次欲提請法院撤銷緩刑,但苦于依法無據、相關證據難以收集、公安機關不積極等原因,最終是不了了之。

 

四、運行障礙消解之對策

 

我們應當認識到,社區矯正畢竟是一個舶來品,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更是一個新生事物,盡管其在本土化進程中出現了種種不盡如人意之處,但其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矯治方面所蘊含人文價值、社會效應和巨大優勢是其他矯治方法所無法比擬的。因此,我們必須立足社會轉型時期的基本國情,充分整合現有本土資源,對該項制度在本土化進程中表現出來的缺陷進行彌合,努力探索一條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區矯正之路。

 

(一)爭取黨委政府重視與支持,形成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合力。

 

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是一項復雜的系統社會工程,涉及到司法、民政、財政、教育、勞動保障、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各職能部門,需要全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配合,這就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對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給予充分的重視,并站在系統社會工程全局統籌的角度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方才能夠充分有效調動社會資源共同參與,最大限度的形成社區矯正合力。

 

(二)加快社區矯正立法進程,為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提供法律支撐。

 

建立以社區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對未成年犯罪實施預防和矯治,必須通過相應的立法對具體制度進行設計安排。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對社區矯正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有必要對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及時加以總結,通過立法規范社區矯正活動,對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適用范圍、監督措施、保障體系、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為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提供操作規范。同時,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相應的矯正強制權,未成年矯正對象無故不參加矯正活動、脫管漏管或者有其他違法情形的,可對其使用必要的強制約束手段,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三)加強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夯實社區矯正的社會基礎。

 

要著力通過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來帶動“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建設,為基層組織選配政治立場堅定、能夠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雙強”型帶頭人,吸收部分有志扎根基層、服務“三農”的優秀高校畢業生擔任“大學生村官”,促進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人員結構優化和服務能力的提升,為包括社區矯正在內的各項改革舉措的推進落實奠定群眾基礎和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四)建立未成年犯罪“審前調查”責任制度,規范社區矯正適用建議。

 

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的適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犯預測水平的限制。為提高再犯預測結果的準確性,約束規范基層社區矯正機構的社區矯正適用建議,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審判調查”責任制度,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出具失實審前調查報告,并建議司法機關適用非監禁刑的,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保證合格的未成年罪犯進入社區矯正,從源頭提高社區矯正質量。

 

(五)加強社區矯正隊伍建設,構建科學規范的立體社區矯正網絡。

 

通過強化社區矯正業務培訓等舉措,提高基層社區矯正隊伍整體業務素質,使他們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矯正工作的需求。同時,努力擴大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參與面,引導具有社會學、心理學、法學等專業特長并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志愿者參與矯正工作,構建起以司法行政機關為主導,公安、檢察、法院等其他職能單位配合,社會志愿者等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的立體矯正網絡。

 

(六)拓展社區矯正活動載體,幫助未成年罪犯早日復歸社會。

 

未成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其實質是其社會化過程的失敗。因此,通過開展社區服務、公益勞動等多種形式的社區矯正活動[9],從行為和心理上對未成年罪犯實施矯治。通過教育行政、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的參與,暢通未成年矯正對象的就讀升學渠道,幫助未成年矯正對象解決職業培訓和勞動就業方面遇到的困難,增強其社會適應能力和自我謀生能力,促使其更好的復歸社會。

 

結語:我們在懲治未成年人犯罪,保護社會主義良好秩序的同時,更應強調對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維護和保障,減少重新犯罪并幫助未成年罪犯回歸社會才是我們進行社區矯正的最終目的,才能最終實現建立和諧社會的目標。筆者相信,隨著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不斷深入,社區矯正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修改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必將形成,富有人性魅力的社區矯正定能扎根中國。

 

 

 

 

參考文獻:

 

[1]吳宗憲主編:《西方犯罪學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版,第373頁。

 

[2] 王順安:《社區矯正的法律問題》,載于《政法論壇》2004年第3期,第31-36頁。

 

[3]〔美〕克萊門斯?巴特勒斯著:《矯正導論》,孫曉靂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頁。

 

[4] []丹尼爾·凡奈思:《全球視野下的恢復性司法》,載《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年第4期,第130-136頁。

 

[5]劉方權:《恢復性司法:一個概念性框架》,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第31-36頁。

 

[6]莫曉宇、蔣瀟峰:《論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體系的完善》,載于《青少年犯罪問題》2006年第3期,第42-45頁。

 

[7]周國強,《國外社區矯正的理論基礎及其發展評估》,載于《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347-52

 

[8]〔日〕大谷實:《刑事政策講義》,日本成文堂1994年版,第89頁。

 

[9]吳玉華:《把握關鍵環節 注重社會效果 全力推進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深入發展》,《中國司法》200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