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將自己的車抵押給債權人,又因欠他人債務無力償還,遂指使他人將自己抵押的車輛秘密取回以抵債。男子李某沒想到取回自己的車竟構成盜竊罪,被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李某系一名出租車駕駛員,因結欠徐某的借款未還,許諾將其所有的一輛轎車轉讓給徐某,但未實際交付。此后,李某因手頭缺少資金,向王某借款7萬元。王某要求李某提供抵押物,李某遂將該轎車作為抵押物,并將該車交付給了王某。

  由于借徐某的錢一直未能償還,徐某提出要求李某將轎車轉讓給他。而此時李某已將轎車抵押給了王某,束手無策的李某告訴徐某車子在王某處,并給了徐某一把備用鑰匙,讓徐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開走。

  2015年10月15日,徐某悄悄地來到王某住所,趁王某家中無人之機,將王某停放在家門前場地上的轎車開走。王某回家后,發現車輛丟失,遂立即報案。李某獲悉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由某父親代其償還了所欠王某的債務7萬元。經鑒定,轎車價值人民幣56000元。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當庭自愿認罪,退清贓款并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作出前述判決。

  指使他人取回自己的財物,為何構成盜竊罪?據審理本案的法官介紹,盜竊是侵財型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盜竊的對象只能是他人的財物。但如果是自己的財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被告人李某將車輛抵押給王某,王某雖然不是財物的所有權人,但卻是財物的合法保管人,車輛的占有權歸王某享有。李某指使他人用秘密手段將王某合法占有的財物人偷走,其行為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