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通過銀行ATM轉賬23000元,由于接電話分神按錯了一個數字鍵,結果23000元到了他人賬戶,王某通過銀行查詢錢匯到了馬某的賬戶,王某趕到馬某所在地派出所由警察打電話給馬某,但馬某表示無法確認是錯匯拒絕返還,王某無奈向常熟法院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馬某要求返還23000元并承擔利息損失。

  法院受理后,根據原告的申請查封了馬某的銀行賬戶并向馬某送達了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馬某看到賬戶被凍結連忙和王某協商并主動歸還了23000元,王某則放棄了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當場撤訴。

  法官說法: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取得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遭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間形成不當得利之債。我國法律對不當得利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