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趙某因涉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執勤交警攔停檢查,同乘人郭某、蘇某拒不配合交警工作,還一起毆打交警。近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二千元。蘇某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22時50分許,司機趙某(另案處理)、郭某、蘇某等人一起飲酒后,乘坐由趙某駕駛的面包車,沿本市平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沈場立交橋下時,被執勤交警攔停檢查,郭某、蘇某二人拒不配合交警工作,當場對執勤交警進行威脅、毆打,致使執勤交警面部受傷。蘇某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被公安機關抓獲。郭某毆打交警后又酒后駕駛面包車逃離現場。郭某在行駛回到其住所后,在到公安機關打探情況時被抓獲。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物證鑒定,被告人郭某體內靜脈血乙醇含量為145.5mg/100ml血。經法醫鑒定,執勤交警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蘇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郭某犯有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郭某、蘇某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蘇某案發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賦予了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也規定了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