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女工的工傷之爭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6-10-27 瀏覽次數:496
52歲女工下班途中橫遭車禍,社保局以法定退休年齡為杠杠,不予認定工傷。為追討說法,她的家人歷時五年,四上法庭“民告官”。2016年2月5日,社保局重新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
年逾退休杠杠 申請工傷被拒
1958年出生的王玉鳳,原是江蘇省鎮江市新區的被征地農民。雖然她于2010年就按政策規定辦理了農保轉城保(即轉為城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障),但要等到年滿55周歲方可拿到退休金。2011年3月,她應聘到某食品公司上班。6月20日下午4時許,因家里來了外地親戚,王玉鳳向單位請假提前回去,當她騎電動自行車快到住所附近時,顧不得下車便由南向北橫過馬路,“啊”!一聲慘叫,一輛由西向東的轎車將她連人帶車撞飛。
王玉鳳被送往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時已昏迷不醒,經醫院診斷為重癥顱腦外傷。2011年6月30日,鎮江市公安局新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車輛駕駛員注意觀察交通狀況不夠,王玉鳳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未下車推行,均屬于引發事故的原因。結論為事故車輛方和王玉鳳具有同等責任。
突如其來的橫禍,讓本不寬裕的王玉鳳一家陷入了困境。征地后, 王玉鳳的丈夫陳衛東一直沒有找到工作, 她的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經濟來源。小女兒陳蕾蕾正讀大二,仍需要供養。雖然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了12萬元,但事故車輛方的賠償一時難以到位,加之自身還要承擔一半損失,醫療費缺口很大。于是,陳衛東找到食品公司求助,公司領導擺擺手說:單位與她沒簽過勞動合同,概不負責。旁邊有人幫腔道:才上班3個月就發生這事,公司出錢門都沒有。無奈,陳衛東于2011年9月13日,代妻子向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社保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社保局經審查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了《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終止決定書載明:經審查,王玉鳳遭受交通事故傷害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食品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決定終止工傷認定。
行政處理合規 告官接連敗訴
陳衛東從社保局接過決定書時,當場捶胸頓足連連叫喊,怎么辦,怎么辦啊!從發生事故到9月26日,已花掉費用近20萬元,除了先行賠付的交強險,其余都是向親友告借而來。9月27日起,陳衛東將植物人狀態的王玉鳳轉入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每天產生的費用讓他不能承受之重。眼見工傷賠償的希望落空,陳衛東的精神幾乎崩潰。
2011年12月29日,從來沒有進過法院大門的陳衛東,以妻子王玉鳳名義向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狀,要求撤銷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重新認定王玉鳳為工傷。
開庭審理期間,社保局辯稱:王玉鳳2011年6月20日遭遇事故傷害時已經年滿52周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國家明文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王玉鳳與用工單位不具有勞動關系。事實上,用工單位食品公司亦沒有與其簽定勞動合同。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第二項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故王玉鳳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受理條件。
第三人的食品公司在出庭時表示委屈,王玉鳳上班不久,公司曾主動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有關人員答復說,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辦保險,法律法規上沒有依據,實踐中也沒有先例。因此,若認定王玉鳳為工傷,勢必加重第三人負擔,對第三人亦不公平。
庭審期間,陳衛東提交王玉鳳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轉城保費用結算表一份,稱王玉鳳屬于社保中的靈活就業人員,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王玉鳳發生交通事故時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其因征地也已轉為非農業人口。原告稱王玉鳳的法定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于法無據。其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社保部門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認定王玉鳳與食品公司沒有勞動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其申請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受理條件,并無不當。
2012年2月17日,法院作出維持《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的一審行政判決。
陳衛東作為王玉鳳的法定代理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2012年5月17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行政判決。
審判監督翻盤 終局裁決反轉
接到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后,陳衛東極度絕望。他在王玉鳳病床前反復問道:老婆,我們就這樣認命了嗎?面無表情的王玉鳳死死地盯著丈夫,好像在說,不管多難,都要堅持下去啊。于是,陳衛東奔波于鎮江兩級法院,代妻子申請再審。而王玉鳳雖經過一年多時間的醫治,病情卻日益惡化,2012年8月23日,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王玉鳳因車禍致彌漫性腦腫脹等損傷呈植物狀態,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級傷殘。2013年11月22日,王玉鳳醫治無效在醫院去世。至此,她先后在兩家醫院共住院740多天,僅醫療費就達45萬多元。臨終前,她緊瞪雙眼,長時間不能瞑目。陳衛東和女兒陳蓓蓓、陳蕾蕾讀懂了她的囑咐,絕不放棄維權路!于是,他們以自己為訴訟主體,繼續申請再審。
功夫不負有心人,2015年3月15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將案件發回重審。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再審開庭時,陳衛東、陳蓓蓓、陳蕾蕾訴稱:王玉鳳系靈活就業人員,其退休年齡為55周歲。與食品公司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其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應被認定為工傷。而社保局卻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作出工傷認定終止決定,顯屬錯誤,應予撤銷,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社保局辯稱:王玉鳳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于2011年9月13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在發生該交通事故時,王玉鳳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故王玉鳳與第三人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以勞動關系為前置條件,社保部門依此規定,作出的工傷認定終止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第三人食品公司述稱:王玉鳳進入單位工作時已經超過國家規定的女職工退休年齡,其與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請求維持社保局的工傷認定終止決定。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隨著我國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勞動用工關系進一步朝多元化方向發展。在司法實踐中,用工人員可以是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也有可能是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亦存在已達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一般來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上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一定能夠享有養老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該條款僅適用于一般情況,即大多數已達到退休年齡并領取退休金或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對于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發生的用工關系,仍應為勞動關系。
根據我國有關女職工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女年滿50周歲作為其符合法定退休年齡的條件之一。但在實踐中,確有部分人員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受到必須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限制,因此,將是否年滿50周歲作為確定女職工有無達到退休年齡的唯一標準,顯然與客觀存在的事實相悖,也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本案中,王玉鳳既未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必須具備的退休年齡,也未實際領取過養老保險金或退休金,更從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王玉鳳與第三人之間的用工關系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原審被告社保局以王玉鳳發生交通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王玉鳳與原審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并據此作出《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2015年9月14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并對王玉鳳遭受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社保局及第三人食品公司均不服再審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5年12月28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的再審終審判決。2016年2月5日,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終審判決重新作出了工傷認定,認定王玉鳳為工傷。(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