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將員工調崗降薪 用人單位被判補發工資
作者:金琦 徐劍峰 發布時間:2016-10-27 瀏覽次數:480
因為認定員工沒有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對部門工作產生影響,用人單位就將該員工調離了原崗位,并以沒有合適崗位為由安排其待崗8個月,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近日,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員工杜某通過法律途徑成功維權,法院判決用人單位須補發工資差額兩萬余元。
2011年,海門小伙杜某應聘到南通市某裝備公司上班,工作崗位為安全員基層管理崗,雙方勞動合同簽訂至2019年3月。2015年4月的一天,裝備公司安排有重要活動,因為在現場沒有看到杜某,部門主管遂通知杜某到崗,但杜某未及時到崗。次月,裝備公司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為由對杜某作出處罰決定,安排其待崗至12月份,待崗期間每月只發放基本工資兩千余元。因為對公司的處罰決定不服,2016年3月,杜某向港閘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裝備公司申請了證人出庭證明公司有重要活動當天杜某確實不在現場。杜某對此表示,當天其就在現場負責管理,公司廠區很大,證人即便沒有看到也很正常,而且他也沒有接到過公司主管的電話。
法院審理認為,裝備公司提供的證人僅能證明未在工作現場看到杜某,其不清楚杜某當天的工作安排,也不能確定杜某的主管是否通過電話要求杜某到崗,因此裝備公司據以作出處罰的事實依據不足。而且即便杜某存在不服從公司管理的行為,處罰措施也應當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而裝備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有相應的管理、處罰制度。據此,港閘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裝備公司對杜某作出的待崗降薪的決定違法,應當按照杜某待崗前一年的平均工資標準向其補發工資合計兩萬余元。
“用人單位擁有自主管理權,但行使權利時應當做到合法、合理、有據,不得隨意變更勞動者崗位或降低勞動者的待遇。本案中用人單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不服從管理的行為,作出的待崗降薪決定也無相關規章制度的依據,顯然不符合合法、合理、有據的要求。”該案承辦法官介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