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觸刑罰 小老板一夜之間淪為階下囚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吳國祥 發布時間:2018-06-15 瀏覽次數:410
一個在別人眼中頗為“成功”的“小老板”,一夜之間獲罪入獄,而他所觸犯的就是不太為人所知的“拒執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被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刑之前,淮安市洪澤區的滿某某是一個經營著不小規模的水產、家禽養殖農場的“小老板”,在當地一方也算是個“有頭有臉”的人。然而自2017年4月下旬起,滿某某卻用一系列“無知加無畏”的行為將自己一步步引向觸碰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執罪的法網,最終身陷囹圄。
事情還得從滿某某與洪澤區某水產養殖公司的一起房屋租賃協議糾紛說起。滿某某于1998年與某水產養殖公司達成口頭租賃協議,將該公司位于洪澤湖大堤約3.5畝場地承租,用于水產養殖。承租期間,滿某某私自搭建了約150平方米的簡易棚,用于鴿子養殖。
2014年4月,某水產公司向滿某某提出解除協議要求,并送達書面通知,告知其應于2014年5月5日前清理場地及附屬物,并將承租場地交還公司。滿某某提出補償要求,雙方在補償標準上未達成共識,滿某某于是拒絕搬出鴿場。
2015年4月,某水產養殖公司向洪澤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5月,洪澤院判決滿某某將鴿場內的設施和產品遷出,拆除建筑物和附著物,將鴿場交還給某水產公司。后滿某某不服法院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洪澤法院及時向滿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材料,明確要求其于15日內將鴿場內的設施和產品遷出,拆除建筑物和附著物,將鴿場交還給某水產養殖公司。期間,執行法官多次傳喚其至法院談話,督促其履行相關義務,并明確釋明和告知滿某某本案屬租賃合同糾紛,不涉及拆遷和征收,如果未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義務,將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如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滿某某回去后仍未履行。
2017年4月洪澤法院再次傳喚滿某某談話,責令其履行義務,滿某某仍表示無法主動履行。鑒于其拒不履行和未申報財產,洪澤法院決定對滿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0元的處罰。
在滿某某司法拘留期間,洪澤法院先后兩次對其談話教育,促使其態度松動和轉變。滿某某在拘留所中主動聯系執行法官表示愿意主動搬遷鴿場及相關附屬物。洪澤法院提前解除滿某某司法拘留措施。起初,滿某某體現了一定主動履行誠意,配合相關人員拆除了私自搭建的簡易棚。拆除后,滿某某提出沒有聯系到收購鴿子的商家,請求法院協助聯系。洪澤法院則通過相關部門聯系了買家,但滿某某在與買家價格商定后又反悔,將鴿子、雞等鮮活物滯留場地,主動履行意愿消失。其后,法院又兩次限令其將鴿籠、鴿子等搬出場地,履行全部義務,逾期將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滿其軍無視法院限期要求,拒不履行也不到現場,法院遂邀請公證人員到場,對滿某鴿場的鴿子、雞等鮮活產品委托相關機構依法變賣,提存價款,依法強制執行結案。
鑒于被執行人滿某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已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洪澤法院及時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12月27日,洪澤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滿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洪澤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滿某某對于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決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評述:在讀到這一案例之前,或許你還不知道我國“刑法”中還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一刑罰罪種,或許你略有所知,但卻因為從未見過身邊有人因此獲罪而心生怠慢、不以為然。正如案例中的滿某某一樣,在被拘留后、在執行法官反復向其宣講告誡其可能構成拒執行罪的后果后仍然置若罔聞、我行我素。那么,無論你是“無知無畏還是知而不畏”,等待你的只能是恢恢法網的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