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要債不成,男子就去挖欠款人的樹賣錢,本想以樹抵扣欠款,結果還被告上了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審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4年7月左右,昆山一男子朱某因貨款要不回來,盛怒之下便打起了歪主意,跑到欠款人郁某種植地里挖了42棵香樟樹并出賣。由于郁某平時疏于管理,讓朱某有機可乘,三個月后才發現此事,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朱某告上了法庭。2016年6月22日法官對郁某的種植地進行了勘察,根據朱某的指認的其挖樹后留下的十個樹坑,法院測量周邊樹木的直徑大小,得到的數據從10厘米至20厘米不等,平均值為15.34厘米,根據郁某指認的朱某挖樹后留下的三個樹坑,法院測量周邊樹木的直徑大小,得到的數據人11厘米至19厘米不等,平均值為14.63厘米。法院于2016年7月8日至昆山市價格認定中心詢價,直徑15厘米的香樟樹的苗圃價格500-600元/棵。

  法院認為,被告朱某挖樹的行為侵害了原告郁某的財產權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關于挖樹的數量,被告已經在接受派出所詢問時承認挖走了42棵,故法院認定為42棵。關于樹木的大小,就原告的陳述,其系間隔三、四月才發現樹木被挖,說明原告對于苗圃疏于管理,故對于原告主張的樹木的大小本院不予采信。就被告的陳述,其樹木出售價格不合理,且未提供購買人出庭作證,故對于被告主張的樹木的大小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據本院實地勘察的情況可知,苗圃樹木大小不一,取原被告雙方指認的樹坑旁樹木大小的平均值較為合理,故本院認定被挖的樹木的直徑為15厘米。根據本法院詢價的結果,認定被挖的樹木的價值為23100元。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損失23100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朱某賠償原告郁某231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原告郁某的欠款與本案朱某的侵權系兩個法律關系,故法院不予一并處理,被告朱某可憑證據另行向原告郁某主張。同時,貨款與樹木非同類物,不能直接抵扣,故被告朱某不能以原告結欠款項為由減免侵權責任。在此提醒,在遇到拒付貨款等情況時,一定要理性應當,保留好相關證據,進而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切不可盲目沖動做出違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