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借條兩種說法 昔日好友對簿公堂
作者:欒藝偉 葉海華 發布時間:2016-10-26 瀏覽次數:520
塵封了15年的借條,邊角已經破損,白紙也已經泛黃,上面的還款日期更改了兩次,到底是為了什么?昔日的一對好哥們都已年過六旬,如今為了各自的權益對簿公堂。
15年前借錢相助 還款日期一改再改
2001年8月,新橋鎮的翁明經營企業急需資金周轉,于是找到認識多年的朋友梅自來借錢。由于雙方是老朋友,梅自來隨即給了他一張基金會的存單,并沒有要求對方寫借條。
2002年5月,為了讓梅自來放心,翁明補寫了一張借款數額為10500元的借條,并承諾當年8月30日前還清。然而到了約定的那天,翁明并沒有如期還錢,又在借條下面補充注明了當年12月30日前還清。梅自來向法官訴說,這筆借款翁明至今沒有歸還。
“我要是還了錢怎么辦?”“我雙倍奉還”“你明擺著要我還兩次錢,2002年我已經還清,你讓我2014年還要還一次,你到底是什么居心?”你如果還了錢,為什么不把借條收回呢?“在法庭上,昔日的好友爭執不下。
擔心對方賴賬 請人更改復印件
法庭上,梅自來提供的借條復印件上的還款日期是2014年,而法官查看借條原件時卻發現,原件上標注的是2002年,這讓在場的人十分糊涂。
“2005年工廠倒閉后,我就沒有和梅自來發生任何經濟來往,怎么可能時隔近10年再向他借錢呢?這張借條的復印件和原件時間不對,復印件肯定是他捏造的。”翁明為了表明自己清白,請求法院鑒定出具借條的時間,并表示自己愿意承擔鑒定的費用。
在翁明的追問下,梅自來最終承認自己因追錢心切,將復印件上的還款日期進行了修改。“2014年,翁明確實沒有向我借錢,借條復印件上的日期是別人幫我改掉的。”梅自來說,15年間,為了能討回10500元,他和兒子多次到翁明的廠里和家中討要,但每次都失望而歸。由于距離借款時間已經過去了十多年,他擔心對方不認賬,所以將復印件上的還款日期改成了近兩年的時間。梅自來一再表示,自己確實沒有收到還款,如果拿到了錢,翁明肯定已經收回了這張借條。
借條合法有效 被告歸還欠款
15年過去了,為何梅自來現在才來要錢?梅自來說出了其中的原委,“翁明當時在辦廠,所以從來沒想過他會不還錢。借條上的零頭他早就還掉了,但是大額至今未給。”
由于梅自來出具了借條原件,翁明也承認借款事實,靖江法院最終判定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且生效。由于翁明不能講出還款時間,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還款。法官通過分析被告的陳述發現了破綻,最終判定翁明歸還借款10500元。
法官說法:現如今債務糾紛頻現,為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市民簽訂合同或借款協議時需小心謹慎。
一方面,在簽訂合同或書寫借款協議時,最好使用打印稿或者將手寫簽訂后的合同或字據進行復印,要求雙方盡量用黑色簽字筆署名并按上手印或蓋章。其次,合同或借款協議內容要盡量完善,當事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額的大小寫、借款事由、借款時間等必要信息必須嚴格完善。最后,書寫合同或借款協議,最好找第三方人士在場見證,并且在合同或借款協議上書寫見證人名字,也可進行錄像或者拍照,將初始的合同固定下來,留下電子證據和人證,防止以后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