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梯一戶變兩梯兩戶、贈送面積落了空
作者:馬俐 發布時間:2016-10-21 瀏覽次數:493
買房子時說好是具有私密性的一梯一戶,收房時卻變成了兩梯兩戶,承諾的2平米贈送面積竟是鏤空的空調機位填平得來的面積,肖女士收房后大失所望,將開發商告上了吳中法院,卻因缺乏證據而沒能得到法院支持。
2012年11月,肖女士與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78萬多元的價格買下了某樓盤一套87.42平米的房子,交房時間為2014年7月31日前。2014年9月20日,某公司向肖女士發出入住通知書,要求肖女士自2014年10月6日起15個工作日內,至售樓處辦理收房。10月12日,肖女士驗房后,發現房屋多處與銷售宣傳不符--銷售時售樓人員承諾一梯一戶,電梯廳可以封閉自用,但實際格局為兩梯兩戶,由于存在消防設施等無法自用,電梯廳占6平米多;當初承諾贈送的2平米實際是將空調機位填平的面積;餐廳、北次臥緊鄰電梯的墻面安裝了隔音板,占用了約0.8平米的室內面積。
肖女士與某公司多次溝通未果,房屋也一直閑置無法開始裝修。肖女士將某公司告上了吳中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使用面積減少的損失80442.12元(包括電梯廳無法隔斷私用的面積、承諾贈送的面積及隔音板占用的面積);將衛生間外的空調機位按照批準圖紙恢復原狀;賠償其在房屋恢復原狀前自2014年10月1日至判決之日止的租金;被告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5189元。
但某公司僅認可肖女士主張的延期交房違約金5189元,對于其他訴訟請求不予認可。某公司認為,關于“一梯一戶”的設計,公司在宣傳資料中解釋是指“智能化電梯直達自家樓層”,并不是肖女士理解的每一戶人家都有一臺電梯。隔音板是為了降低噪音而設計,但并未減少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照{架部分經過其公司裝修進行了封閉,增加了房屋實際使用面積,也是符合宣傳資料的。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首先,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條約定:出賣人發布或提供的售樓廣告、宣傳資料和樣板房、模型僅供買受人參考,實際社區規劃、施工設計以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文件為準,而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就“一梯一戶”、電梯廳隔斷問題另行作出約定,且電梯廳屬于房屋共有部分并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該部分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支持。其次,原告主張被告銷售時承諾贈送2平米面積,實際卻是將空調機位填平的面積?!渡唐贩抠I賣合同》約定建筑面積87.42平方米,房屋產權證登記建筑面積87.37平方米,被告結算時已減少房款450元,且填平空調機位并未減少房屋建筑面積,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該部分損失也不應支持。第三,加裝隔音板后,原告房屋實際建筑面積雖較合同約定未有明顯減少,隔音板亦系必要設施,但被告在原告房屋內安裝隔音板,確實減少了原告購買房屋預期能夠使用的面積,限制了原告活動空間范圍,鑒于原告同意保留隔音板,故法院以隔音板位置、尺寸及所占房屋空間比例等因素綜合考量,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8500元。第四,被告在涉案房屋驗收后,未經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變更設計規劃,將空調機位填平圍上墻成為獨立空間,原告現要求被告將空調機位按照房屋審批圖紙恢復原狀的訴請,應予支持。第五,被告擅自填平衛生間外的空調機位,成為獨立空間,影響了房屋正常使用,故原告主張的租金損失亦應支持,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本案判決之日止按每月2800元的標準計算的租金損失。最后,鑒于原、被告一致確認延期交房違約金為5189元,法院予以認定。
最終,吳中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肖女士賠償款8500元、延期交房違約金5189元及以5189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肖女士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判決之日止按每月2800元標準計算的租金損失;某公司將涉案空調機位按照設計審批圖紙恢復原狀;駁回肖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購買商品房是消費者生活中的重大事項,商品房經營者應盡量如實對樓盤空間布局等進行標識,以便與購房者充分了解商品房的相關情況,使購房者作出符合其真實意愿的決策。此外,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盡量將開發商作出的承諾、不能履行承諾的違約責任等雙方所達成的所有協議內容均“落到實處”,以免日后帶來不必要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