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親眼看見你在借條上簽的字。”“這肯定不是我的字跡。”一張兩年前的借條讓借款人和擔保人各執一詞,兩次筆跡鑒定,結果卻不一樣,愈發讓這場借還之爭撲朔迷離。近日,靖江法院審理了這起為他人借款作擔保而引發的案件。

  老板無力發工資簽字為員工借錢擔保

  兩年前的臘月,惲某所在公司因資金問題發不出工資,急需用錢的惲某想到向肖某借錢周轉。為保險起見,肖某提出讓惲某找人簽字擔保。惲某遂找到了所在公司的老板朱某,在了解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的計算方式及違約責任后,朱某在借條上簽下自己的名字,為惲某作擔保。

  就這樣,肖某借款20萬元給惲某,扣除利息后,惲某實際到手的借款為16萬元。借錢后,惲某又與朱某簽訂了一份反擔保協議,用其經辦的一個項目作反擔保。雙方約定,待朱某企業的一個項目簽訂后,朱某就給錢讓惲某還清借款。

  然而,過了一段時間,朱某企業的項目遲遲沒有落實,誰償還這20萬元和每個月生成的巨額利息也引發了雙方的爭議。肖某找到惲某,惲某認為應找老板朱某,但朱某又認為與肖某發生借款關系的是惲某,自己不應該還這筆錢。無奈之下,肖某又找到了惲某的妻子葉某,葉某則稱自己完全不知道有這筆借款。

  無奈之下,肖某只得將三人告上了法庭。

  申請筆跡鑒定 兩次結果完全不同

  按理說,借條上借款人和擔保人都寫得清清楚楚,然而庭審中,朱某卻否認自己曾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了名。無奈,肖某只能申請做筆跡鑒定。第一次筆跡鑒定后,結果顯示,借條上擔保人的字跡與朱某現在的簽名筆跡不是出自同一人之手。

  “第一次鑒定過程中,我們通過高倍顯微鏡對朱某的簽名進行觀察,通過判斷書寫是否正常以及書寫速度、過程等,發現這兩份簽名不是出自同一個人。”無錫某司法鑒定所的工作人員介紹。

  “他自己寫的字,我們都在場,肯定是他故意偽造筆跡。”聽到鑒定結果后,肖某提出了這樣的質疑,并申請以朱某借款同期在工商登記機關的三份簽名文件作為樣本材料進行補充鑒定。法院依法調取了這三份文件,經過鑒定機關補充鑒定,結果顯示這三份朱某的簽名和借條上擔保人朱某的簽名筆跡一致。

  負責鑒定的工作人員表示,出現這種情況一種可能是朱某故意更改了寫字方法,還有可能是兩年中朱某的書寫習慣發生了變化。

  替人擔保需擔責 法院判處其連帶清償

  新的鑒定結果出來后,肖某又提供了賬戶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打印件等證據,最終,法官判決惲某和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天內歸還肖某的20萬元借款及利息,同時朱某對所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須一同還款。

  朋友親戚借錢找人作擔保經常發生,很多人以為給人作擔保就是簽個名的事情,朋友之間幫個忙而已,也有的礙于面子不好拒絕,但往往有時候一不小心就會給自己招來官司。法官提醒市民,擔保簽名要量力而行,既不能講義氣強出頭,也不能不把擔保當回事,簽了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