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傷害后,有些單位時常認為反正已經辦理了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社保基金會報銷,所以會拖延甚至故意不申請工傷認定,但事實真如單位所想的那樣嗎?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類似的工傷保險待遇案件,單位因未在30日內為員工申報工傷,被判承擔在此期間員工發生的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

  2013年11月,程某與A公司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A公司為程某辦理了工傷保險。2014年4月,程某因工作原因不慎受傷并住院治療13天,花去醫療費3萬余元。事發后,A公司未在30天內為程某申請工傷認定,而是由程某自行于2014年6月進行申請。在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完畢后,程某向社保基金申請支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費用,但被告知因A公司未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

  程某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未予受理。程某向啟東法院提起訴訟。A公司辯稱公司已為程某辦理了工傷保險,上述費用應當由社保基金支付;社保基金拒絕支付,程某應當提起行政訴訟,不應起訴A公司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治療工傷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規定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單位負擔。A公司未在程某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亦未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延長申報時限,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由A公司負擔。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系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工傷保險費是國家向用人單位征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能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看似是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實質上也是對企業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主要的治療費用都會發生在受傷首月,如果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將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該責任不會因企業辦理了工傷保險而免除。只有企業按照規定及時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治療工傷的醫療費、住院伙補費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