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之心人皆有之,現代醫學美容技術日新月異,越來越多女性選擇通過美容服務美化外形,而效果卻并不完全盡如人意,使美容服務成為糾紛高發的行業之一。近日,吳中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愛美的李女士十幾年來飽受眼袋困擾,2015年3月,她看到吳中區某美容店的廣告,稱“祛眼紋\眼袋\黑眼圈體驗價300元,每天每店8人,無效分文不取。”根據廣告登載的地址,她來到某美容店咨詢祛眼袋事宜。接待人員表示可以達到李女士希望的祛眼袋效果,她便交納3萬元,成為美容店會員。會員卡中包含祛眼袋理療24次11400元(475元/次)、面部收緊8次6800元(850元/次)、祛黑眼圈理療24次11400元(475元/次)、定型粉1支1680元、蛋清1支580元,同時贈送定型粉、蛋清各1支,上述價格按9折優惠計28674元,卡內余1326元。此后,在工作人員的大力推薦下,李女士又交納2.5元購買了全臉提升項目24次。

  隨后,李女士在某美容店接受祛眼袋理療10次,面部收緊理療8次,祛黑眼圈理療6次,全臉提升5次,使用定型粉、蛋清各2支,并均在“某眼部理療連鎖機構客戶檔案本”的滿意度處劃勾表示滿意。

  但經過兩個月的理療,李女士的眼袋并未改善,還出現眼球充血發紅癥狀,李女士不得不終止了理療,向美容店申請退卡。美容店按照李女士消費的項目原價進行結算,總計消費2.4萬余元,余款3萬余元退還李女士。而李女士認為,理療的價格與效果不符,沒有療效,要求美容店按照廣告承諾的300元/次進行結算,她共做了30次理療,應收費9千元,返還4.6萬元。也就是說,某美容店要在返還3萬余元的基礎上,再返還其1.5萬元。美容店不同意,李女士遂提起訴訟。

  某美容店則認為,理療屬于美容護理,不可能在兩個月僅10次的眼部理療中就看出明顯效果;李女士申請退卡是其自身身體因素導致;其收取費用部分的理療服務已履行完畢,李女士在反饋意見中也均在滿意處劃勾,故李女士要求再退款1.5萬元沒有依據。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會員卡,并在“顧客購買及贈送流水記錄表”中簽字確認其購買的服務及產品的名稱、價款,應認定雙方之間成立合同關系。原告接受了理療服務,并使用了產品,應按流水記錄表記載的價款支付相應的款項。根據流水記錄表的記錄顯示,除全臉提升外,其他項目及產品均按9折計算,另外被告還贈送了定型粉、蛋清各一支。原告預先交納了相應的費用,現不再繼續理療,被告應按雙方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其中贈送的定型粉、蛋清各一支,原告已經使用,被告撤回贈與,要求原告支付費用,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計算原告消費合計20202.5元,原告應予支付?,F被告已退30872元,還應退還原告3925.5元。廣告刊載的為眼部理療的體驗活動,而非正常活動,原告在被告處辦理會員卡及購買產品,應視為知悉每項理療、產品的價格、次數,其在接受理療服務后也在客戶檔案本中劃勾表示滿意,現原告認為理療沒有效果,要求被告按照廣告刊登的300元/次結算,依據不足。據此,吳中法院判決某美容店支付李女士3925.5元。

  法官提醒:面對種類繁多的美容項目和天花亂墜的折扣優惠,廣大消費者一定要保持理性,慎重選擇。消費者最好與美容服務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美容后的具體效果,避免不公平的格式條款,還要做出相應的退費約定。消費前還應注意審查美容機構是否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件,特別是醫學整形美容,必須審查商家和醫生是否具備相應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