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某超市因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由煙臺某釀酒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解百納干紅葡萄酒”而被訴至昆山法院。煙臺張裕葡萄酒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解百納”商標的授權使用人,認為超市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銷售“解百納干紅葡萄酒”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給公司造成了經濟以及聲譽損失。

  經審理查明,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解百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酒(飲料)、果酒(含酒精)、燒酒、蒸餾酒精飲料、雞尾酒、葡萄酒、白蘭地、威士忌,該商標后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蘇州某超市在其營業場所內銷售了由煙臺某釀酒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解百納干紅葡萄酒”,該葡萄酒瓶身正面標注了“解百納干紅葡萄酒”。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解百納”的商標專用權人,在商標有效期內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超市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上述商品的行為亦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終,綜合考慮商標的知名度以及被告超市的經營狀態、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00元。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亦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在此提醒,作為銷售者要嚴格把關進貨途徑,盡到審慎義務,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一律不予銷售,否則將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