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和勞動者對簿公堂 究竟誰有理?
作者:沈佳萍 發布時間:2016-10-21 瀏覽次數:448
如今,昆山大大小小的企業越來越多,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勞動糾紛。近日就有一個企業和其勞動者同時到昆山法院起訴,勞動者要求企業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要求勞動者歸還借款,其中錯綜復雜究竟是哪般?
原來,王某系2004年9月進入該家企業工作,擔任業務經理一職,雙方在入職的時候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也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王某稱是老板在2014年12月口頭通知其被辭退了,故此后沒有去上班。企業則辯稱王某系不滿企業從2014年開始實行的效益工資才不去上班的,故視為自動辭職。對于雙方爭議的離職原因雙方均沒有拿出可靠的證據證明。王某自認為一貫工作認真、遵章守紀,莫名奇妙地被辭退且未得到企業給予的任何賠償,故將企業告上法院。企業則要求王某歸還向企業的借款,故將王某告上法院。
庭審中,該企業稱王某自2006年至2010年期間共向企業借款80000元,至今未還。王某稱因借款時間太長,已經記不清借款和還款的情況了,不認為有那么多借款。在法院調查過程中,企業向法院出具了證據,2006年9月王某向企業借款10000的現金支票、2007年8月王某向企業借款20000元的現金支票、2010年王某向企業借款20000元以及30000元的現金支票,這四張支票存根上面均注明了是“借款”且王某也簽字確認收款了。前三筆借款在企業提供的財務賬冊內附的“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中注明了“王某借款”。王某稱前三筆借款是讓同事代領的,第四筆借款是自己到銀行領取的,后來法院也將兩名員工傳喚到法庭進行了調查,兩名員工陳述了事實,前三筆借款是王某將支票交給他們,讓他們到銀行代取該款,取款后將錢款交給了王某,但是這兩名員工稱不清楚該錢款的具體用途。企業稱王某一直沒有歸還過借款,但是王某稱企業在自己的工資中扣除了一部分作為還款,但是具體記不清扣了多少,經過法院調查發現,企業從2010年開始10月開始每月從王某的應發工資中扣留2500元作為借款還款,共8個月,合計20000元,王某主張此款用于歸還2007年8月的借款,其余借款同樣采取該種方式歸還企業。但經法院根據王某主張的還款時間查詢企業財務賬冊,未發現有其他還款情況。王某否認2006年9月10000元、2010年10月的30000元為其借款,但確認系經其本人所支出的錢款,具體用途未向法院作出合理說明。
法院經過調查,依法做出了公正的判決,要求企業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拖欠的工資,要求王某歸還其余的未歸還的借款。對于支付賠償款以及支付拖欠工資一案的判決,雙方均表示認可,但是對于要求王某支付未歸還的借款的判決,王某表示有異議,并且已經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等待進一步的審查。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在王某與企業的違法解除與拖欠工資一案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者入職的時候應當與企業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并且一式兩份,各執一份,這對雙方都是一份保障。企業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給勞動者一份安全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在企業追償王某的借款一案中我們可以得出得出一個教訓,自己借的錢要及時還,要常記在心,不能一筆糊涂賬,等到債主找上門的時候后悔也來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