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超市購物意外摔殘 獲賠7萬余元
作者:歐平 方芳 發布時間:2016-10-14 瀏覽次數:476
馬女士今年61歲,是一名外來務工者。今年2月3日,馬女士到昆山一家超市選購商品時不慎摔傷。住了17天院,花了68000多元醫療費,還落下了傷殘。經診斷,她左股骨頸骨折,并做了行左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2016年3月29經蘇州同濟司法鑒定馬女士的傷殘為九級,護理期限為二個月,營養期為三個月,需要一個人專職護理。
出院后,馬女士因為賠償無法與超市達成一致,只好將超市訴至昆山法院。庭審中,原告馬女士認為,由于超市管理疏忽,導致被過道中間凸出地面的電線管絆倒受傷。被告超市辯稱,因該過道并不是正常購物的主通道,按照正常想法也不會該空間行走,這才是導致她自己突然摔倒受傷。
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馬女士在該超市面包柜附近受傷各方并無爭議,針對受傷的具體原因,馬女士在受傷后向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民警陳述了受傷原因,且從視頻和照片來看,馬女士陳述因地面凸起的線路絆倒受傷可信度較高,法院對此予以認定。因商場的管理者、公共場所的組織者對其所從事的活動及使用的場所有控制能力,故法律賦予其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旨在避免和防止危險,但對車站、商場等組織管理者苛以過高的義務則必然會影響組織管理者的積極性,最終讓社會公眾及消費者分擔該成本。故法院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應以一般公眾認知應提供的安全措施為限,即安全保障義務止于一般預見,本案中,被告所管理的商場地面線路凸起而通道并未封閉,確實存在過錯,但該通道顯然不是商場主通道,該狀態也并非近日才出現,此前并未出現因此摔倒受傷情形;原告自己行走未盡注意義務,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情況,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昆山某超市被判賠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