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現居上海的李先生手持京口法院2007年的離婚調解書來到該院,他說,自己于2007年離婚后,一直在上海生活。現在,自己很快又要結婚、買房,辦這些事的時候經常要提供離婚證明。雖說有了法院的離婚調解書,但上面涉及的內容比較詳細,不想讓別人知道那么多。“感情怎么破裂的,財產怎么分的,都是我個人私事,總是拿給別人看也蠻尷尬的,我只要對方能確認我的離異身份就可以了。”

  事實上,李先生的擔心法院已經考慮到了。隨著家事改革的逐步深化,京口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審判庭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的舉措。其中,《關于出具離婚證明書的實施意見》經研究自今年4月開始已經予以實施,目前已經發放了約130份。根據該實施意見,京口法院法官在仔細審核了相關資料和審理檔案后,當場向來自上海的當事人放了離婚證明書。李先生感激之余感嘆,這是法院實實在在為老百姓著想的舉措,沒想到上海還沒法辦的情況下,鎮江走在了改革的前列。

  據該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庭長楊毅介紹,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發判決書或調解書。與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上只寫雙方“自愿離婚,準予登記”不同,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均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個人隱私。

  “好多當事人來法院咨詢過相關問題,我們也通過各種事例發現,現有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生效法律文書證明'方能表明離婚事實、離異狀態以及夫妻關系解除時間的弊端日益明顯。首先,這不利于保護離婚當事人的隱私。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需要厘清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需要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且這些事實往往詳細記載于判決書上(調解書相對記載較少),往往涉及離婚當事人的隱私,或者涉及一些離婚當事人不欲外人知悉的資訊,但在不得不對外提供證明離異狀態時,難免為外人所知。而法院送達給離婚當事人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數量只有一份,少則幾頁,多則十幾頁或者幾十頁,由于夫妻關系解除后,再婚辦理結婚登記、原夫妻共有房屋的加名、減名、份額變更等房屋相關登記、銀行貸款等諸多方面需要證明婚姻狀況、需要證明處于'離異'或者'無配偶'狀態時,每每需要提供'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原件、復印件,使用上相當不便利。

  “其次,判決書記載太詳細,這不利于增進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感情。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可能因為判決書內容對父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和怨懟。再加上一些離婚當事人缺失妥善保管法律文書的意識,判決書、調解書以及生效法律文書證明一旦遺失、損毀,向人民法院補領存在諸多不便。”

  除了保護當事人隱私等因素外,離婚證明書的簡潔明了也為當事人提供了諸多便利。近日一位遠居加拿大的離婚案件當事人也來法院申請離婚證明書。據她介紹,她與前夫離婚后分居兩國,現她在加拿大處理私事時需要證明她目前是單身,“涉外法律文書需要經過有專門資質的翻譯機構來翻譯,費用實在是太高了。所以我有了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簡潔明了,確實很便利!”

  “離婚證明書上只記載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身份、生效法律文書案號、類型及生效時間,其他信息隱去,再加蓋院章以示權威。”楊庭長還介紹說,“離婚證明書”的出具流程是,經調解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當場申請的,由承辦案件的庭室經手出具;經判決離婚的案件在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憑本人身份證及生效裁判文書向法院立案庭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庭核實后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