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價紫砂工藝品運輸途中破損,誰擔責?
作者:潘永強 錢晨 發布時間:2016-10-13 瀏覽次數:461
保價數萬元的紫砂茶壺在運輸途中破損,究竟誰來擔責?日前,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
原告畢某是一位經營紫砂工藝品的商家。2015年5月份,畢某售出一把高檔西瓜紫砂壺,由于客戶杜某家住內蒙古,畢某便委托某物流公司將紫砂壺運送到內蒙古。托運時,畢某在物流公司提供的貨運單保價聲明價值欄內注明,其托運的紫砂壺價值為4萬元。數日后,杜某收到了寄送的紫砂壺,但仔細查驗卻發現,由于長途運輸,該壺的壺鈕部分出現了破損,于是立即通知了畢某。畢某于是重新委托原來的物流公司運送另一茶壺至內蒙古客戶杜某處,同時約定,采取貨到付款的方式收取杜某茶壺款39000元,另外的1000元則作為運費交付物流公司。之后,畢某與物流公司交涉,要求物流公司按照其注明的價格對第一次托運時破損的紫砂壺予以賠償。
“我們公司運輸茶壺是事實,可是茶壺只是壺鈕部分破損,破損部分可以修復,并不是全損,我們只能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物流公司不同意按照保價價格賠償。“紫砂壺是藝術品,一旦破損,即使經過修復,也會失去原有的藝術性和美觀性。”畢某堅持要求物流公司照雙方當初約定的保價額4萬元賠償,并最終訴諸法院。庭審中,畢某將主張的茶壺款賠償額變更為39000元。
審理中,法官就茶壺壺鈕修復問題專程咨詢了從事紫砂工藝的專業人士。專家表示,破損的茶壺壺鈕通過先進儀器的確可以檢測修復,但修復后的紫砂壺已無價值,不能在工藝品市場上流通,除非標明系修復茶壺。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此咨詢意見。最終,宜興法院認為:紫砂壺是紫砂藝術的集中體現,既有本身嚴謹完美的整體,又有與壺身相輔相成的和諧完美整體的附件,是具有高度藝術的工藝品。紫砂壺一旦受損,從技術上雖可以對此修復,但已不能在工藝品市場上流通。綜上,遂判決物流公司賠償畢某茶壺款39000元。
法官說法:依照《合同法》第312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因此,在簽訂快遞運輸合同時,尤其是郵寄貴重物品,當事人應特別留意保價金額等相關格式條款內容,對托運物品價格作出約定,如無特殊情況,該約定可視作雙方合意,作為毀損、滅失的賠償額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