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據上簽名進行擔保,擔保人應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王先生經人介紹借款給小徐。小徐借款時稱是用于公司的資金周轉,很快就會歸還給他。然而,兩年多的時間都過去了,王先生依舊沒有等到小徐還款的消息,無奈,王先生把小徐、小徐妻子以及擔保人老屈起訴至昆山法院張浦法庭。可案件卻有了新的爭議,老屈惱火了!

  原來,2013年年底小徐向王先生借款40萬元,并寫了借條。老屈在擔保人處簽了字,并約定將小徐和其妻子的房屋作為抵押。豈料后來小徐不僅沒還款,人也不知所蹤。這下王先生著急了,將小徐、小徐妻子以及擔保人老屈都告上了法庭。庭審中,小徐和其妻子經法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只有擔保人老屈到庭。老屈在庭上說:“我是作為借款的介紹人,我只是簽了個字,具體內容我也不清楚,現在其他被告未到庭,他們不拿錢出來,如果當初我知道我簽字要還錢我也不會簽字的,而且被告用房產做了抵押,應當優先執行房產。”但是經法院調查,該房產并未作抵押登記。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本案中老屈在擔保人處簽字就得對這個債務履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徐和其妻子歸還借款40萬元及利息,老屈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根據我國《擔保法》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在本案中,法院判決老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謂“連帶擔保責任”就是指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而“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民間借貸過程中,時常有介紹人、見證人的存在,但是擔保人處的簽字務必謹慎,一旦借款人無法履行還款的義務或者沒有還款的能力,出借人就可向擔保人主張歸還該借款。因此,這也提醒我們在以后簽訂保證合同時一定要多加留心,以防在觸犯法律時仍不自知。